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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北站安置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44号】

发布日期:2017-03-31 10:59    文章来源:区政务公开办     【 字体:   】  访问量: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北站安置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征拆安置指挥部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广州北站安置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北站安置区项目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和拆迁实施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花府办〔2016〕37号)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广州北站安置区项目涉及的花城街长岗村拆迁补偿安置,以实际实施红线为准。

  

  第二章 拆迁补偿办法

 

  第三条 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被拆迁村民合法房屋三层半以内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见附件1);被拆迁村民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的60%补偿;被拆迁村民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四条 简易建(构)筑物补偿办法。

 

  村民房屋以外的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五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认定。

 

  村民的合法住宅(宅基地)的认定包括:

 

  (一)已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二)历史遗留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除上述情况外,如有漏登记发证、属于拆迁安置重建房、已经村社和街镇备案等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花城街审核确定。

 

  第七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经认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每栋(处)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280平方米。

 

  (一)标准安置面积:80平方米×3.5(三层半)=280平方米。

 

  (二)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三层半以内建筑面积(建基面积×3.5)不足280平方米的,按实际计算。如果只有唯一住宅,也可根据被拆迁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依据实际认购安置房情况,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三层半以内建筑面积(建基面积×3.5)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复建安置,按3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建基面积的确定。

 

  1.有证已建的,取证载面积和实际建基面积的较大值。

 

  2.有证未建的,按照证载面积。

 

  3.其它被认定的住宅房屋,按实际建基面积。

 

  第八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拆迁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被拆迁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户型自由选择搭配,余下面积按照3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五保户由村社按照一户一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标准认购安置房,认购后统一由村社安排五保户入住,安置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第九条  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不选择复建安置的,按照可安置面积38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 补贴政策

 

  第十条  搬家补贴。

 

  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进行补贴;非农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搬家费按两次(搬出、搬入)计算。

 

  第十一条  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在安置区未建成前,采取临迁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

 

  (一)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

 

  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户1600元计算;非农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二)发放方式。

 

  选择复建安置的,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按上述标准每季度支付。发放期限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3个月截止。

 

  放弃全部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算12个月作为补贴全额,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二条 村民住宅出租经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村民住宅出租用于住宅、厂房、商铺的。

 

  (二)补贴标准:

 

  1.营业中,且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在2016年12月8日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4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三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按户计算,本行政村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界定子弟是否在校就读,以学校书面证明和花城街道办审核为准。

 

  小学生交通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期限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3个月截止(寒暑假各停发一个月)。

 

  第十四条  经营性物业承租人搬迁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经营的(居住用途除外)物业(包括商铺、厂房、仓库等)承租人。

 

  (二)补贴标准:

 

  1.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5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在2016年12月8日前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4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搬迁奖励。

 

  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7万元/宅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3万元/宅奖励。

 

  (三)对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赠送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二)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三)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每宅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四)放弃已取得停车位的,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五)车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第六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七条 安置区选址。

 

  选址于天贵路西侧、永安路南侧地块,实际用地红线以规划国土审批为准。

  第十八条 安置模式。

  采取先拆迁后安置方式,安置区建设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被拆迁人以优惠价格认购。

  第十九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楼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三)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按照要求配建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采用木板门和铝合窗;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条 安置区建设时间。

 

  从完成拆迁签约并交付拆除、安置房认购报名结束、安置区土地交付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街道办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章 留用地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安置。

 

  (一)留用地指标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的规定,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10%计算。因留用地在长岗村范围内解决,新征留用地指标(设为X)计算公式为:

 

  设新征集体土地面积为A,则X=(A-X)×10%,即X=A÷11。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

 

  本项目新征集体土地(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产生的留用地,与中轴线已征地涉及新征留用地一并统筹安排在中轴线用地红线范围内,具体位于罗仙路以北、永安路以南、曙光路以东、罗仙留用地以西。留用地使用需符合区政府统筹开发要求。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经营补贴。

 

  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征地合同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细则或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方案由花都区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征拆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州市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建议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加1

  

  

 

  

  附件2: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的,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二、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地砖等的,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

  三、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的,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

  四、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五、四周铁皮墙、铁皮盖顶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六、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七、锌铁皮棚,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

  八、竹木油毡棚50元/平方米;

  九、行李架。瓦木结构的200元/平方米,框架或砖混结构的400元/平方米;

  十、挡土墙(可视立面面积):砖挡土墙36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56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土墙800元/平方米;

  十一、水井:手摇井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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