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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6〕37号】

发布日期:2017-03-31 10:40    文章来源:区政务公开办     【 字体:   】  访问量: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农林、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房屋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

 

  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安置依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开展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并对认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对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

 

  (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建设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地预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违法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特殊情况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牵头单位在拟定具体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时予以明确,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按安置依据载明的土地面积乘以3.5倍(三层半)确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第八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货币补偿。

 

  原有村集体公寓楼安置。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

 

  第九条 复建安置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的,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建设安置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房屋征收补偿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安置房。

 

  第十条 产权调换  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征收部门可以提供同地段国有土地上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产权调换。采取房票的方式落实安置,具体操作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照下表给予货币补偿。

    

区域

货币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新华、新雅、花城、秀全

3800

狮岭、花东、花山

3600

赤坭、炭步、梯面

3400

  

  第三章 补贴和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临迁补贴

 

  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搬迁费;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临迁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贴。

 

  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进行补贴;非农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搬家费按两次(搬出、搬入)计算。

 

  (二)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在安置区未建成前,采取临迁的方式安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户1600元计算;非农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三)经营性物业承租人搬迁补贴。

 

  1.对用于经营的物业承租人,承租人经营的商铺、厂房(含仓库)等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已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租金评估价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承租人经营的商铺、厂房(含仓库)等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租金评估价的80%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承租村民住宅用于居住的承租人不享受搬迁补贴。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补贴对象: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用于住宅、厂房、商铺的。

 

  补贴标准:1.营业中,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租金评估价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租金评估价的80%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三条  搬迁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搬迁奖励。

 

  对照政府要求,配合提前迁出房屋并签订合同同意征收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予以奖励。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收时点,按被征收合法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考虑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100-2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限的未能签订合同的,不予任何奖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报区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其他奖励。

 

  (二)集体土地上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其他补贴

 

  (一)小学生交通补贴。

 

  1.按农户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为准。

 

  3.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4.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二)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停业补贴。

 

  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 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项目需安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安置房户型、分房原则等,方案按规定报国规、住建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政府和项目主体单位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安置房户型。

 

  (二)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提出建设费用预算,报经项目主体单位和区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再报呈区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三)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外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牵头实施。

 

  (四)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五)安置房的装修标准。原则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事先以材料设备短名单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认购。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货币补偿。

 

  (三)五保户由集体按照一户一房的标准认购安置房,认购后统一由村社安排五保户入住,安置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征收高档装修的村民住宅房屋,参照重置补偿标准补偿不足以复建的,可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对按照本办法货币补偿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对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补偿,除因征地由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外,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与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征收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

 

  本办法所称“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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