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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40号】

发布日期:2017-03-13 16:26    文章来源:区政务公开办     【 字体:   】  访问量: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本区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花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或需要区政府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和健康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花都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食品安全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工作。

 

  总指挥:花都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农林局、区应急办,事发街道办、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委区府办(侨务科、外事科)、区台办、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应急办、广州港务局五和分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花都海关等单位及各街道办、镇政府的分管负责人。

 

  2.2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和副指挥官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农林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街道办、镇政府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组织开展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牵头处置部门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上舆情引导。

 

  (2)区食安办: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置工作。

 

  (3)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4)区发改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的政策性粮食;对确认属于政策性承储企业流通中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参与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全区储备粮工作。

 

  (5)区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提供800兆数字集群应急通信保障。

 

  (6)区教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不含技工院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持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通行;依法查处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8)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9)区民政局:协助事发街道办、镇政府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应急救助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政府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区人社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区属技工院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应急处理。

 

  (12)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13)区住建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4)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15)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野生动物)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16)区商务局:负责食盐市场供应、流通环节的食盐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储备商品的供给;协助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17)区卫计局: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患者医疗救治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情况。

 

  (18)区委区府办(侨务科、外事科):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涉及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事务,涉外国政府官方人员事务以及涉港澳特区政府、港澳特区官方人员事务。

 

  (19)区台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0)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食品摊贩以及私宰窝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食品经营市场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按规定权限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2)区法制办: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3)区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24)广州港务局五和分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过程中的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25)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26)花都海关:负责组织本关区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27)各街道办、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7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区食安办牵头,事故涉及的街道办、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有关事项,报告事故信息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区农林局、商务局、卫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事故涉及的街道办、镇政府参与,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监察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危害控制组

 

  依据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由区农林局、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区政府职能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制定救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镇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治安、交通管理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安办、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和事故涉及的街道办、镇政府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7)专家咨询组

 

  由区食安办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监测、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计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林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制定和调整本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并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区卫计局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林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收到区卫计局通报的风险隐患信息后,应尽快排查,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及时作出相应的预警,并报区食安办备案,必要时由区食安办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林局、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监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各监管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卫计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区食安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体系。

 

  3.2.2信息来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医疗机构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上级部门或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等。

 

  3.2.3信息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直接或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市场监管、农林、公安、卫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区卫计部门报告。卫计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经现场核实或经技术机构初步判断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食安办,并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

 

  (7)区食安办接到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食安办,通报有关街、镇食安办。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不受报告分级标准限制,要及时报告。

 

  3.2.4信息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件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涉及人数(含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以及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

 

  3.3事故评估

 

  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事故评估结果是启动应急响应的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启动I、Ⅱ、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和指挥部有关指令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4.2现场处置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区有关部门或工作组和事发地街道办、镇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街道办、镇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街道办、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街、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街道办、镇政府等有关单位报告的初步判断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初步确定为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4)在启动本预案后,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请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工作组。

 

  (5)各工作组应在接到现场指挥部指令后1小时内进驻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6)其他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作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3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单位及宣传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较大级别事故处置信息。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事故处置信息由市、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

 

  4.4应急调整和终止

 

  (1)级别提升:当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达到Ⅲ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提升响应级别的建议。

 

  (2)应急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支付费用

 

  根据《花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如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请市财政给予支持。

 

  区政府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年度预算。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优先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支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物捐助。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支付事故应急处置费用、医疗机构救治垫付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5.2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和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产品。

 

  5.3征用补偿

 

  实施应急征用的事发街镇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4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救援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体系。

 

  6.2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3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根据《花都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各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在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6.4医疗保障

 

  区卫计局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确保医疗救援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实施医疗急救。

 

  6.5通信保障

 

  区科工信局负责全区800兆数字集群共网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必要时在事故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3奖励与惩处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3)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4)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跨省、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对于肇事地在省、市或区外,但事故病人在我区救治的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将我区救治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肇事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3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5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花都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2.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3.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事发时间

 

事发地点

 

事发单位

 

涉及人数

 

就诊、排查

人数(人)

 

住院人数(人)

 

病重、死亡

人数(人)

 

救治单位

 

事故经过

简要描述

 

 

 

初步调查结果

 

 

目前采取措施

 

 

事故发展

态势预测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电话

 

  

  附件2: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第 ×× 期


报送单位:

 发:

  

 

题  目

(正文)

 

 

 

 

 

 

 

主送:

抄送:

编辑:

联系电话:


 

 

附件3花都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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