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我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主体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其面积小于5亩或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给予货币补偿。
政府储备用地、区交通、市政、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项目征地产生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单独选址项目产生的留用地货币补偿由业主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征地实施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6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