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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快速协调审批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1 21:28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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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快速协调审批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旅游办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花都区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快速协调审批工作机制

  为强化落实《花都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文旅住餐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在我区举办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提高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复苏活力,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提质发展,根据《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承办、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类活动,不包括影剧院、商场、公园景区、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经营活动。具体类型包括:

  (一)文艺演出活动。

  (二)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三)文化旅游会展活动,包括文化旅游行业展览会、交流会、推介会、行业年会等。

  (四)体育活动。

  二、组织构架

  成立区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快速协调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快速审批协调联络机制。

  (一)组成人员。

  组  长:邹  璇(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蒋福金(副区长)

  闵  飞(副区长)

  王红斌(副区长)

  成  员:李君民(区委宣传部)

  苏惠珍(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

  张玉庆(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

  黄卫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王文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任伟俱(区卫生健康局)

  虞志忠(区市场监管局)

  黄永森(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罗万帆(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曾祥雄(广州花都供电局〔区路灯管理所〕)

  钟武斌(新华街)

  廖海斌(新雅街)

  李炳威(秀全街)

  耿文革(花城街)

  曾  艳(花山镇)

  杜丽红(花东镇)

  骆桂章(赤坭镇)

  任学明(炭步镇)

  卢  莹(狮岭镇)

  王卫华(梯面镇)

  上述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由相应新任职人员自然递补。

  (二)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快速审批工作机制的相关配套政策;协调和指导适用本机制的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审批工作;支持、培育有利于花都区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加强统筹,合理安排活动类别和举办时间,避免同类活动短期重复举办。

  2.区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快速协调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活动协调办)。

  区活动协调办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区旅游办合署办公。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及交办的工作;收集各类活动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向领导小组提出合理性建议;受理活动审批材料,负责初审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对活动举办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审核申报活动的内容。

  (2)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负责活动安全审核及活动审批的终审工作。

  (3)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涉及宗教的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审核工作。

  (4)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负责涉外的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审核工作。

  (5)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活动中涉及商贸流通、通讯保障等的审核工作。

  (6)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活动场地的审批工作。

  (7)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相关专家(专家费由承办单位负责)对活动现场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提供技术指导。

  (8)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活动主办方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资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活动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支持活动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0)区路灯管理所:负责活动举办期间,需在路灯上悬挂宣传标语等的审批工作。

  (11)各镇(街):负责属地举办活动的场地审批工作。

  三、审批机制

  根据《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关于群众性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参与人数规模,对申请举办的活动采取分级审批机制。

  (一)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小型活动。

  小型活动无需活动协调办审批,活动举办方应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举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允许举办。经举办地派出所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且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或活动举办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其他重大活动的,或活动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严禁举办。

  融创文旅城等相对固定且经常举办活动的场所,在完善活动人防、技防及物防等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下的活动实行快速备案机制。活动承办方将固定或移动活动点位、多经点位报相关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活动承办方在每场活动举办前48小时内通知举办地派出所和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管,检查监管通过后准许举办。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监管中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等隐患的,要及时给予指导,督促整改,整改后隐患仍未消除的,严禁举办。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

  1.初审。活动申请主体需在活动举办前20日内向区活动协调办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在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应活动信息,并填报《活动举办申请表》(由区活动协调办另行制定、发布)。区活动协调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初审,符合初审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活动举办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并转至活动举办场地所属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后,再报领导小组审议。属地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活动协调办出具审核意见。

  2.终审。初审通过后,区活动协调办将《活动举办申请表》、申请材料和联合审批表等完整材料报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终审。活动承办方同步将活动相关资质及安全资料等录入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内部审批流程进行终审。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完整且已录入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系统的活动,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意见。

  (三)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每场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承办方向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跨区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方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许可。区活动协调办及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给予活动指导,并协助做好与市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活动审批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活动举办依照部门监管、属地镇(街)协管、活动执行运营方总负责的基本模式,联合开展快速协调审批工作,实现“安全、高效、便民、共赢”的目标。加强对活动安全的指导和监管,建立短平快的沟通联动机制,利用政务APP等线上平台及时沟通。

  (二)严格落实国家、省及市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要求,在安全投入建设上,坚决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方必须为活动投入专业及充足的安保力量,建设完善且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反恐及安全事件物防、技防设施。承办方应为活动购买公共安全责任险,有效分散安全事故责任风险。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区公安机关应对活动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监督人员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四)活动举办单位(主、承办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区卫生健康局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当对活动现场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指导。

  (五)已审批的活动,以经批准的活动总体方案为举办内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方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承办方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承办方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日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承办方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活动举办必须遵守《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举办活动,并应明确相关安全责任。

  五、说明

  (一)本工作机制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二)市、区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依法不需要实施审批许可,由活动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做好活动安全风险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本工作机制依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国务院、省、市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活动申报条件

  2.活动申报所需材料


 

  附件1

  活动申报条件

  一、活动举办方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举办方有能力执行活动举办的有关规程和规则,有与活动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活动需专业资质的应同时具备;

  五、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要求;

  六、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2

  活动申报所需材料

  一、小型活动申报所需材料

  (一)小型群众性活动登记表;

  (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场地租赁协议或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的证明(如免费需备场地提供证明);

  (四)场地方的合法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五)现场平面图;

  (六)承办单位成立的合法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

  (七)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八)场所、场地法定代表人及安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出席领导、流程、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及观众座位数量说明;

  (十)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消防保障方案、应急疏散预案;

  (十一)保安服务合同书;

  (十二)按照规定应当经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十三)活动中有舞台、观众看台、摊档等临时搭建物的,会展类活动有特装展位的,要提供搭建单位的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相关资质证明,安装工人的相关资质证明。

  二、大型活动申报所需材料

  (一)活动申请说明(需活动场地辖区派出所加具意见);

  (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四)场地租赁协议或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的证明(如免费需备场地提供证明);

  (五)场地方的合法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六)现场平面图;

  (七)主办、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八)主办单位成立的合法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

  (九)承办单位成立的合法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

  (十)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十一)场所、场地法定代表人及安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出席领导、流程、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及观众座位数量说明;

  (十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消防保障方案、应急疏散预案;

  (十四)活动使用的人、车证件和票务管理方案和样版;

  (十五)保安服务合同书;

  (十六)主办方、承办方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七)场地方的安全合约书;

  (十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十九)活动中有舞台、观众看台、摊档等临时搭建物的,会展类活动有特装展位的,要提供搭建单位的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相关资质证明,安装工人的相关资质证明。

  备注:申报材料所需方案均加盖骑缝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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