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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炭步镇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9号】

发布日期:2020-12-18 17:38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炭步镇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炭步镇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炭步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炭步镇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区有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第三条 炭步镇受委托作为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全力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四条  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参照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按11万元/亩的标准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3年10月,已对该地块完成青苗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清点及登记,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按当时有效的文件执行。

  (三)留用地及留用地返租补贴。

  征地留用地政策参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

  1.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建公寓式村民拆迁安置住房的,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

  2.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产生留用地,可参照穗府办规〔2017〕10号予以补偿。

  3.征地产生的留用地临时返租补贴按照1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征地地块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征地地块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

  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较征地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纳入土地成本,经炭步镇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人数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结果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奖励及其他经费。

  为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对补偿完成并在用地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每亩按征地补偿标准的10%给予其征地奖励(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六)其他事项。

  根据历史补偿情况,截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本项目已支付征地补偿款5220.8625万元(包括土地补偿款约2988.08万元,青苗补偿款约2232.7825万元),上述补偿款作为该项目的首期征地补偿费用,在本项目征地补偿款中予以核减。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补偿。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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