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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储备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块和东风大道一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12-18 09:52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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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储备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块和东风大道一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炭步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储备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块和东风大道一地块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储备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块和东风大道一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地块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及我区有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储备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块和东风大道一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第三条  炭步镇受委托作为储备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块和东风大道一地块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全力配合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第二章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四条  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参照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按11万元/亩的标准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储备用地G09—QCC01、G11—QCC04地块部分用地已于2016年10月开展青苗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清点及登记,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按当时有效的文件执行。

  尚未清点登记的青苗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荔枝、龙眼50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2.其它果树、杂树、一般青苗35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3.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35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补偿。

  青苗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启动之日时认定的集体、个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有承包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4.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穗府办规〔2017〕10号和我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2)。

  (三)留用地及留用地返租补贴。

  征地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

  1.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建公寓式村民拆迁安置住房的,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留用地拟选址在石湖村东风大道东、东街路北储备用地J10—QCC07地块内留置。

  2.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产生留用地,可参照穗府办规〔2017〕10号予以补偿。

  3.征地产生的留用地临时返租补贴按照1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征地地块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征地地块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

  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较征地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纳入土地成本,经炭步镇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人数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结果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奖励及其他经费。

  为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对补偿完成并在用地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每亩按征地补偿标准的10%给予其征地奖励(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六)其他事项。

  根据历史补偿情况,截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本项目已支付征地补偿款6340.3467万元(包括土地补偿款约4180.44万元,青苗补偿款约2075.5587万元,边角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84.348万元),上述补偿款作为该项目的首期征地补偿费用,在本项目征地补偿款中予以核减。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补偿。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价

(元/平方米)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

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

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

实体围墙(贴条砖、

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独立村民

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挡土(可视

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花基、花槽、

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房屋外铁门

(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户外水泥

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不锈钢水塔

2500


户外明沟

100


户外暗沟

管径20—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室外楼梯、

连廓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供报装批准材料)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2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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