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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办〔2018〕26号】

发布日期:2018-11-28 16:33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花府办〔2016〕37号)、《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花府办〔2016〕12号)、《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花府办〔2016〕13号)、《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花府办〔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工业大道以南、天马河以东、广清高速以西、新街河以北,总体收储面积约1187.14亩(未包含土葬山丘用地及国有用地,具体以最终项目红线为准),涉及新华街大陵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补偿标准

  上述三类标准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采用征地包干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含鱼塘养殖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合共为21万元/亩。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等确实难以耕作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可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偿。

  第五条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农民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不纳入安置范围的临时房屋。

  (一)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二)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地砖等,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

  (三)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

  (四)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五)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六)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七)锌铁皮棚,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

  (八)竹木油毡棚,补偿单价50元/平方米。

  (九)竹木石棉瓦棚,补偿单价80元/平方米。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土地上除房屋外的附属建筑或设备等。

  1.自搭阁楼:木制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水泥(铁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2.围墙:简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花岗岩围墙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3.独立的农用化粪池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4.独立村民房屋砖彻化粪池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砼化粪池补偿单价500元/平方米。

  5.挡土(可视立面面积):砖挡土墙补偿单价36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补偿单价56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土墙补偿单价800元/平方米。

  6.井:手压井补偿单价3000元/口;水井补偿单价5000元/口;机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深水泵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

  7.骨坛补偿单价1000元/具(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8.坟墓:土坟补偿单价2500元/穴;灰砂结构补偿单价3000元/穴;砖砌结构补偿单价5000元/穴(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9.水池:砖砌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2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20元/立方米;砼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8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不锈钢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50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600元/立方米。

  10.花基、花槽、花池: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11.门柱、钢大门补偿单价6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2.门楼、钢大门补偿单价12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3.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没有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有简易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有装饰铁皮面的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14.户外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以下补偿单价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15.行车道路:砼面厚度10-20厘米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0-25厘米补偿单价24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

  16.电话迁移补偿单价200元/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7.有线电视迁移补偿单价150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8.宽带网络迁移补偿单价200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9.户外独立水表补偿单价3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0.户外独立电表补偿单价5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1.管道煤气补偿单价3500元/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2.三相电力报装系统补偿单价:13000元/套。

  23.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评估补偿;

  24.交通标准、公交车站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25.不锈钢水塔2500元/套;

  26.户外明沟100元/米;

  27.户外暗沟:管径20cm-30cm:150元/米;管径40cm:250元/米;管径50cm或以上:350元/米;

  28.室外楼梯、连廊:(1)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2)钢结构:200元/平方米;(3)混凝土结构:按250元/平方米;

  29.电梯:评估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30.水泥台、水泥凳:200-300元/平方米。

  31.钢化玻璃顶:无支架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有支架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32.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简易喷淋设施补偿单价:1000元/亩;标准喷淋设施补偿单价:5000元/亩;大棚及喷淋设施补偿单价:10000元/亩;钢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补偿单价:20000/亩。

  33.纯基础补偿单价:框架结构基础:5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基础:400元/平方米。

  34.其他未提及的附着物,由拆迁实施单位收集相关资料上报区政府(或指挥部)。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普通房屋的建筑面积由项目业主、街道办、村社代表和产权人现场调查并经过共同确认的征收数量为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三层半以内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2115元/平方米,二等1725元/平方米,三等1660元/平方米,四等1605元/平方米,五等1510元/平方米,六等1220元/平方米,七等8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砖混结构房屋:一等2045元/平方米,二等1650元/

  平方米,三等1585元/平方米,四等1535元/平方米,五等1440元/平方米,六等101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3.砖木结构房屋:一等1020元/平方米,二等920元/平方米,三等765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4.简易结构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4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5.合法村民住宅(宅基地)未建到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二)三层半以上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1269元/平方米,二等1035元/平方米,三等996元/平方米,四等963元/平方米,五等906元/平方米,六等732元/平方米,七等48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砖混结构房屋:一等1227元/平方米,二等990元/平方米,三等951元/平方米,四等921元/平方米,五等864元/平方米,六等606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3.砖木结构房屋:一等612元/平方米,二等552元/平方米,三等459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4.简易结构房屋:一等360元/平方米,二等240元/

  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奖励政策

  一、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拆迁人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提前签约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两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时另外给予1万元/宅提前签约奖励。

  (三)对自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二、 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一)拆迁户按建基面积计算可供回购的安置面积不足110平方米,即仅能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的车位奖励及购置方案:

  1.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或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含)内出具承诺函给所属街道且于承诺函承诺时间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2.拆迁户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两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3万元(¥3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3.拆迁户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每个5万元(¥5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二)拆迁户按建基面积计算可供回购的安置面积大于110平方米(含),但只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的车位奖励及购置方案:

  1.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或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含)内出具承诺函给所属街道且于承诺函承诺时间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第二个车位购买权益不可购买实物车位,由甲方以每个5万元(¥50000元/个)的价格补偿给乙方(费用纳入本项目征拆费用);

  2.拆迁户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1个月之后、两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每个3万元(¥3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第二个车位购买权益不可购买实物车位,由甲方以每个4万元(¥40000元/个)的价格补偿给乙方(费用纳入本项目征拆费用);

  3.拆迁户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每个5万元(¥5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三)拆迁户按计算安置面积(即确定建基面积乘以3.5)大于110平方米(含),选购大于85平方米户型的车位奖励及购置方案:

  1.拆迁户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或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含)内出具承诺函给所属街道且于承诺函承诺时间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费用纳入本项目征拆费用)。

  2.拆迁户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1个月之后、两个月(含)内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3.拆迁户在项目拆迁实施单位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每宅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四)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第五章  房屋安置

  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宅)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以复建安置,按照38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认定。村民的合法住宅(宅基地)的认定包括:已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除上述情况外:

  如有漏登记发证、属于拆迁安置重建房、已经村社和街道办备案(以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前为准)等特殊情况,上报工作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经认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每处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二)安置面积计算

  1.标准安置面积:80平方米×3.5(三层半)=280平方米;

  2.建基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建基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三层半)计算;

  4.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三)原有村集体公寓楼安置。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

  第十一条安置房验收面积与村民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实际验收面积少于村民认购面积,由街道按3800元/平方米(相当于村民放弃了该部分安置面积)补偿加上1000元/平方米认购价格(合计按48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给村民;实际验收面积多于村民认购面积,多出部分由村民支付,多出部分的补偿认购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的单价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选择复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三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拆迁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拆迁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3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的,除按照本案第六条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外,另按照货币补偿单价38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五保户的安置标准

  由集体按照一户一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标准以优惠价认购安置房,认购后统一由集体安排五保户入住,安置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一)搬家补贴费

  每户补贴搬家费4000元(含二次搬迁)。

  (二)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

  在安置区未建成前,采取临迁的方式安置拆迁户,临时过渡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不足4人家庭按4人计算)补贴1600元,超过4人的家庭,超过的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补贴。临时过渡用房补贴从移交房屋当月开始计算,按每半年支付。

  (三)村民如选择放弃全部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一年的一次性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四)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标准。

  (1)按农户为标准,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以学校书面证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定为准。

  (3)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搬迁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4)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则据实发放。

  (五)村民住宅出租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

  村民住宅出租用于住宅、厂房、商铺的房屋。

  2、补贴标准

  (1)营业中,且以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征地预公告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以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征地预公告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4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其他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承租人搬迁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承租村民住宅用于经营(包括:商铺、厂房、仓库等)的承租人;

  2.承租村民住宅用于居住的承租人不享受搬迁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承租人经营的商铺、厂房(含仓库)等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已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5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承租人经营的商铺、厂房(含仓库)等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4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三)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宿舍、仓库、堆场、商铺、餐饮等非住宅用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出租经营补贴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1.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

  6个月。

  2.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二)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用于出租收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房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已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

  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贴只作一次补贴,对转租行为,由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的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贴。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的征收,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2007年6月30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第六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九条  模式

  采取建设公寓式小区安置模式。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并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街道负责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分户方式、安置楼型、分房原则等,其方案征求规划、国土、建设相关部门审查,区政府协调,各区职能部门配合,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标准

  (一)楼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由相关街道办先提出建设费用预算,报经项目业主和区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再报呈区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三)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五)建设。安置区用地交付之日、安置房建设方案经村社审核通过、房屋征收户超过80%签约同意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六)安置区管理。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村自行负责管理。

  第七章  留用地及集体物业安置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其中根据花府办〔2016〕13号文,新华街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62万元/亩,主体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其面积小于5亩或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给予货币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用地。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花都区留用地有关政策进行物业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现状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成片的闲置或者低效建设用地改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原产权人可以按宅基地基地面积折算成股份,获得村经济发展用地的经营、租赁收益分成。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按一比一返还留用地指标。如无法另外选址留用地,则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二)按基准容积率叠加到其他留用地上(具体按市留用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有合法产权(经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对涉及集体企业拆迁补偿,由区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经营补贴

  一、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村社与街道办书面确认交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二、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村社与街道办书面确认交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异地安排用地合法手续或签订用地货币初偿合同(经国土部门认定无法异地安排用地)之日截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对象以发布地方征地拆迁通知时在当地派出所登记在册为准。

  第二十五条 分户条件。适用于计算搬家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其它未尽事宜的,由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本方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2.分户原则

  附件1

  房屋等级标准

  一、框架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顶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

  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二、砖混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顶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三、砖木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二等:

  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四、简易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

  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附件2

  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本村户籍居民

  本村户籍居民是指广州市花都区大陵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必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户籍不在本村居民、华侨户

  (一)户籍不在本村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户籍不在本村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户籍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按本村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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