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花府办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大陵北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办〔2020〕14号】

发布日期:2020-09-28 16:40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广州市花都区大陵北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大陵北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华街道办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广州市花都区大陵北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市花都区大陵北片区储备用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征地拆迁范围:望亭路以南、大陵莲溪北街以东、工业大道以北、广清高速以西,总体收储面积约323.6415亩(具体以最终项目红线为准)。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大陵北片区储备用地项目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补偿标准。

  上述3类标准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采用征地包干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含鱼塘养殖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合计21万元/亩。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等确实难以耕作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可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偿。

  第五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农民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不纳入安置范围的临时房屋。

  1.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2.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地砖等,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

  3.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

  4.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5.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6.四周未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7.锌铁皮棚,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

  8.竹木油毡棚,补偿单价50元/平方米。

  9.竹木石棉瓦棚,补偿单价80元/平方米。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土地上除房屋外的附属建筑或设备等。

  1.自搭阁楼:木制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水泥(铁制)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2.围墙:简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花岗岩围墙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3.独立的农用化粪池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4.独立村民房屋砖彻化粪池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砼化粪池补偿单价500元/平方米。

  5.挡土(可视立面面积):砖挡土墙补偿单价36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补偿单价56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土墙补偿单价800元/平方米。

  6.井:手压井补偿单价3000元/口,水井补偿单价5000元/口,机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深水泵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

  7.骨坛补偿单价1000元/具(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8.坟墓:土坟补偿单价2500元/穴,灰砂结构补偿单价3000元/穴,砖砌结构补偿单价5000元/穴(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9.水池:砖砌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2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20元/立方米;砼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18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不锈钢水池,无盖板补偿单价500元/立方米,有盖板补偿单价600元/立方米。

  10.花基、花槽、花池:贴条形砖、马赛克的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其他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11.门柱、钢大门补偿单价6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2.门楼、钢大门补偿单价12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3.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没有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00元/平方米;有简易铁皮面的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有装饰铁皮面的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

  14.户外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以下补偿单价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15.行车道路:砼面厚度10厘米—20厘米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0厘米—25厘米补偿单价24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

  16.电话迁移补偿单价200元/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7.有线电视迁移补偿单价150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8.宽带网络迁移补偿单价200元/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9.户外独立水表补偿单价3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0.户外独立电表补偿单价500元/个(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1.管道煤气补偿单价3500元/户(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2.三相电力报装系统补偿单价13000元/套。

  23.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评估补偿;

  24.交通标准、公交车站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25.不锈钢水塔补偿单价2500元/套。

  26.户外明沟补偿单价100元/米。

  27.户外暗沟:管径20厘米—30厘米,补偿单价150元/米;管径40厘米,补偿单价250元/米;管径50厘米或以上,补偿单价350元/米。

  28.室外楼梯、连廊: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钢结构,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混凝土结构,补偿单价按250元/平方米。

  29.电梯:评估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30.水泥台、水泥凳:补偿单价200—300元/平方米。

  31.钢化玻璃顶:无支架补偿单价350元/平方米;有支架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32.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简易喷淋设施补偿单价1000元/亩,标准喷淋设施补偿单价5000元/亩,大棚及喷淋设施补偿单价10000元/亩,钢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补偿单价20000元/亩。

  33.纯基础补偿单价:框架结构基础,补偿单价5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基础,补偿单价400元/平方米。

  34.其他未提及的附着物,由拆迁实施单位收集相关资料上报区政府。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宿舍、仓库、堆场、商铺、餐饮等非住宅用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出租经营补贴。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1.以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2.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二)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用于出租收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房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已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贴只作一次补贴,对转租行为,由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的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贴。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的征收,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2007年6月30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第三章  留用地及集体物业安置

  第七条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其中,根据花府办〔2016〕13号文,新华街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62万元/亩,主体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其面积小于5亩或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给予货币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用地。

  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花都区留用地有关政策进行物业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现状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成片的闲置或者低效建设用地改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原产权人可以按宅基地基地面积折算成股份,获得村经济发展用地的经营、租赁收益分成。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按1∶1返还留用地指标。如无法另外选址留用地,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二)按基准容积率叠加到其他留用地上(具体按市留用地政策执行)。

  第八条  征收经认定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对涉及集体企业拆迁补偿,由区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第九条  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经营补贴。

  (一)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村社与街道办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

  (二)新征集体建设用地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村社与街道办书面确认交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异地安排用地合法手续或签订用地货币初偿合同(经国土部门认定无法异地安排用地)之日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9月24日印发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