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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6-17 14:25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炭步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4日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藏书院村商业用地地块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果树,加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审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行为。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

  炭步镇受区政府委托作为藏书院村商业用地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条  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炭步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1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1.荔枝、龙眼按50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搬迁费)予以补偿;

  2.其它果树、杂树、苗木、花卉、绿化树、一般青苗按35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搬迁费)予以补偿;

  3.水产品按35000元/亩(含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一般搬迁损失补偿费)予以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补偿。

  如对珍稀果木、名贵树、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土地征收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

  青苗补偿对象为本项目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启动之日时认定的集体、个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有承包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有调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地奖励。

  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每亩按1.1万元的标准给予其征地奖励(该奖励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因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经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后可参照本方案一次性予以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不产生留用地,被征地农民不预存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面积大于3亩或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1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炭步镇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炭步镇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按16200元/人的标准参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名额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附件1、2),对于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等需要评估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补偿。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内容

补偿单价

(元/㎡)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自搭

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2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平方米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3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4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5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6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7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8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9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1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11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

按评估补偿

12

门楼、钢大门

12000

13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14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15

行车

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16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7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18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19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0

户外独立电表

500

21

管道煤气

3500

22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23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24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25

不锈钢水塔

2500


26

户外明沟

100


27

户外暗沟

管径20—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28

室外楼梯、

连廊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29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30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31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32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33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2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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