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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30号】

发布日期:2016-09-01 17:39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北站建设花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6〕2号)、《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花府办〔2016〕12号)、《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花府办〔2016〕13号)、《关于申请办理广州北站核心区规划意见的复函》(穗花国规函〔2016〕518号)、《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花都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花府办〔2014〕20号)、《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花都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寓式安置办法》(花府办〔2015〕5号)、关于明确《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花都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没有提及的有关事项补偿标准的通知、关于明确《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花都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没有提及的补偿标准(二)的通知》(联指部办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东起建设路,西至广清高速,北起宝华路,南至滨江路,总体规划面积约4.6平方公里,涉及新华街新街村、三华村、新华村、大陵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具体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广州北站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偿标准:

  上述三类标准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采用征地包干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含鱼塘养殖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合共为21万元/亩。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等确实难以耕作或无法利用地的夹心地、边角地,可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偿。

  第五条  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一)自搭阁楼:木制补偿单价150元/平方米;水泥补偿单价200元/平方米;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补偿单价300元/平方米。

  (二)围墙:简易围墙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花岗岩围墙补偿单价450元/平方米。

  (三)独立的农用化粪池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四)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补偿单价250元/平方米。

  (五)挡土(可视立面面积):砖挡土墙补偿单价36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补偿单价56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土墙补偿单价800元/平方米。

  (六)井:手压井补偿单价3000元/口;水井补偿单价5000元/口;机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深水井补偿单价10000元/口(井深超过二十米)。

  (七)骨坛补偿单价1000元/具(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八)坟墓:土坟补偿单价2500元/穴;灰砂结构补偿单价3000元/穴;砖砌结构补偿单价5000元/穴(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九)水池:砖砌水池补偿单价120元/立方米;砼水池补偿单价180元/立方米;无盖板:300元/立方米;有盖板:400元/立方米;不锈钢水池补偿单价500元/立方米。

  (十)花基、花槽、花池补偿单价100元/个。

  花基围栏按照结构、厚度和装饰程度,标准如下:

  围墙结合结构、厚度和装饰程度; 其中, 24厚围墙,贴条形砖或马赛克的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扇灰的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未装饰的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18厚围墙,贴条形砖或马赛克的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已扇灰的最高不超过180元/平方米,未装饰的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12厚围墙,贴条形砖或马赛克的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已扇灰的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未装饰的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

  (十一)门柱、钢大门补偿单价6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十二)门楼、钢大门补偿单价12000元/个(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十三)户外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以下补偿单价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

  (十四)行车道路:砼面厚度10-20厘米补偿单价18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0-25厘米补偿单价240元/平方米;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补偿单价280元/平方米。

  (十五)电话迁移补偿单价200元/号。

  (十六)有线电视迁移补偿单价150元/线。

  (十七)宽带网络迁移补偿单价200元/线。

  (十八)户外独立水表补偿单价300元/个。

  (十九)户外独立电表补偿单价500元/个。

  (二十)管道煤气补偿单价3500元/户。

  (二十一)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100-200元/平方米,需提供租赁合同,由街道领导小组核实)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二十二)交通标准、公交车站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二十三)不锈钢水塔2500元/套。

  (二十四)户外明沟100元/米。

  (二十五)户外暗沟:

  1.管径20cm-30cm:150元/米;

  2.管径40cm:250元/米;

  3.管径50cm或以上:350元/米。

  (二十六)室外楼梯、连廊:

  1.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2.钢结构:200元/平方米;

  3.混凝土结构:按250元/平方米。

  (二十七)电梯:评估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二十八)水泥台、水泥凳:200-300元/平方米。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普通房屋的建筑面积由项目业主、街道办、村社代表和产权人现场调查并经过共同确认的征收数量为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村民住宅房屋,取得权属证,三层半以内部分(280平方米以内)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2115元/平方米,二等1725元/平方米,三等1660元/平方米,四等1605元/平方米,五等1510元/平方米,六等1220元/平方米,七等8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砖混结构房屋:一等2045元/平方米,二等1650元/平方米,三等1585元/平方米,四等1535元/平方米,

  五等1440元/平方米,六等101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3.砖木结构房屋:一等1020元/平方米,二等920元/平方米,三等765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4.简易结构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4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5.合法村民住宅(宅基地)未建到三层半的,按照500元/平方米补偿其未建到三层半的补偿面积(参照广清城际补偿标准)。

  (二)集体土地村民住宅房屋,取得权属三层半以外(280平方米以外)的建筑面积,只按建设成本(建安成本价)补偿,不安排公寓安置。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1000元/平方米,二等900元/平方米,三等800元/平方米,四等700元/平方米,五等600元/平方米,六等500元/平方米,七等4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砖混结构房屋:一等850元/平方米,二等750元/平方米,三等650元/平方米,四等550元/平方米,五等:450元/平方米,六等35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3.砖木结构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550元/平方米,三等500元/平方米,四等4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八条  有合法产权的被征地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宅)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复建房屋优先选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征地面积应当扣除所安排的复建房屋用地面积。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以复建安置,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货币补偿可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认定。村民的合法住宅(宅基地)的认定包括:已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除上述情况外,如有漏登记发证、属于拆迁安置重建房、已经村社和街道办备案(以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花都段)征地预公告时间2013年4月22日为准)等特殊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九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经认定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每处住宅(宅基地)的安置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二)安置面积计算。

  1.标准安置面积:80平方米×3.5(三层半)=280平方米。

  2.建基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建基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三层半)计算。

  4.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它被认定的住宅房屋,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三)原有村集体公寓楼安置。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

  第十条  安置房验收面积与村民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实际验收面积少于村民认购面积,由街道按3800元/平方米(相当于村民放弃了该部分安置面积)补偿加上1000元/平方米认购价格(合计按48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给村民;实际验收面积多于村民认购面积,多出部分由村民支付,多出部分的补偿认购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的单价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选择复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复建安置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拆迁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房地产权证》。被拆迁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38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附件1)×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例如:在不选择复建安置的情况下

位置

宅基地面积

(单位:平方米)

房屋面积

(三层半)

(单位:平方米)

重置单价

(单位:元)

区位价的50%

(单位:元)

货币总价(宅基地面积×区位价的50%+房屋面积×重置单价)(单位:元)

折算房屋面积货补单价(货补总价÷房屋面积)(单位:元)

三华村

80

280

2115

1601.5

720320

2572.571429

100

350

2115

1601.5

900400

2572.571429

新街村

80

280

2115

1194

687720

2456.142857

100

350

2115

1194

859650

2456.142857

  第十四条  五保户的安置标准。

  由集体按照一户一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标准以优惠价认购安置房,认购后统一由集体安排五保户入住,安置房产权归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一)搬家补贴费。每户补贴搬家费3000元(含二次搬迁)。

  (二)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在安置区未建成前,采取临迁的方式安置拆迁户,临时过渡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不足4人家庭按4人计算)补贴1600元,超过4人的家庭,超过的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补贴。临时过渡用房补贴逐年支付。按每半年支付。

  (三)村民如选择放弃全部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一年的一次性临迁补偿补贴(包括临租、交通补贴、搬家补贴)。

  (四)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标准。

  1.按农户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2.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拆迁实施人审定为准。

  3.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搬迁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4.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则据实发放。

  第十六条 村民住宅承租人搬迁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承租村民住宅用于经营(包括:商铺、厂房、仓库等)的承租人。

  2.承租村民住宅用于居住的承租人不享受搬迁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承租人经营的商铺、厂房(含仓库)等已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5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承租人经营的商铺、厂房(含仓库)等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4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三)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七条  其他补偿标准。

  拆迁户按建基面积计算可供回购的安置面积不足购置65平方米户型的处理办法:由街道牵头,以拆迁户自愿为原则,按每宅计算的安置房选购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相差的面积按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至280平方米安置房,确保拆迁户可以购置65平方米最小户型,车位的奖励及购置方案参见第十五条第二款。拆迁户放弃安置的,按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实际放弃的安置面积进行补偿,但拆迁户不享受临迁补贴和停车位购置等奖励。

  第五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八条  模式。

  采取分配宅基地或建设公寓式小区安置模式。安置区建设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并由相关街道办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街道负责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分户方式、安置楼型、分房原则等,其方案征求规划、国土、建设相关部门审查,具体由街道办牵头,区政府和区北站建设办协调,各区职能部门配合,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标准。

  (一)楼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由相关街道办先提出建设费用预算,报经项目业主和区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再报呈区政府给予协调解决。

  (三)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五)建设。安置区用地完成青苗及地上物补偿、土地交付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六)安置区管理。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村自行负责管理。

  第六章  留用地及集体物业安置

  第二十条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其中根据花府办〔2016〕13号文,新华街的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62万元/亩,主体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产生的留用地,其面积小于5亩或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给予货币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用地。

  (一)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收部门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现状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成片的闲置或者低效建设用地改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原产权人可以按宅基地基地面积折算成股份,获得村经济发展用地的经营、租赁收益分成。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如无法另外选址留用地,则可以选择按以下三种方式实施:

  1.由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予同等价值的物业补偿(或1:1安置,以旧容积率折算在拟安置地块)。

  2.以旧留用地的容积率折算,在区统筹同地段或邻近地段的留用地上返还相应的商业物业面积。但需由村集体支付商业物业建设成本费用(建安成本价)。如原留用地面积为10亩,容积率为1.5,则可建设厂房等的面积为10000平方米。现区统筹留用地容积率为3.0,则相应返还10000平方米商业物业给村集体,但需由村集体支付该部分建筑成本给区。

  3.以旧留用地的容积率折算,在区统筹同地段或邻近地段的留用地范围内返还相对应的面积。如原留用地面积为10亩,容积率为1.5,现区统筹留用地容积率为3.0,则返还5亩给村集体。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有合法产权(经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

  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对涉及集体企业拆迁补偿由区有关部门组织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高档装修的村民住宅房屋,参照上述标准补偿不足以复建的,可参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经营补贴。

  (一)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征地合同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二)被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征地合同之日起计算,至取得异地安排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或签订用地货币补偿合同(经国土部门认定无法异地安排用地)截止。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奖励政策。

  (一)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拆迁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奖励。

  2.被拆迁人在2017年1月31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2017年1月31日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拆迁户按建基面积计算可供回购的安置面积不足110平方米,即仅能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的车位奖励及购置方案:

  (1)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或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承诺函给所属街道,且于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2)拆迁户在2017年1月31日前(含)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3万元(¥3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3)拆迁户在2017年1月31日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每个5万元(¥5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2.拆迁户按建基面积计算可供回购的安置面积大于110平方米(含),但只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的车位奖励及购置方案:

  (1)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含)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或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承诺函给所属街道,且于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第二个车位由甲方以每个5万元(¥50000元/个)的价格补偿给乙方(费用纳入北站建设项目征拆费用);

  (2)拆迁户在2017年1月31日前(含)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每个3万元(¥3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第二个车位由甲方以每个4万元(¥40000元/个)的价格补偿给乙方(费用纳入北站建设项目征拆费用);

  (3)拆迁户在2017年1月31日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每宅只能以每个5万元(¥50000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车位。

  3.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三)国有、集体土地上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1.北站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国有、集体土地上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时将厂房交付拆除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奖励金额按照企业规模(按最终评估补偿价界定)分级计算:企业规模在50-100万的,奖励5万,100-500万的,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10万加上企业规模超出100万元部分乘以2.5%,1000万以上-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50万元加上企业规模超出1000万元部分乘以1.5%。

  具体事宜上报指挥部进行审核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对象以街道办发布地方征地拆迁通知时在当地派出所登记在册为准。

  第二十五条 分户条件。适用于计算搬家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实施前,原已签订征地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后,若在补偿过程中政府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选取补偿标准高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的,另行制定细则或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房屋登记标准

  2.分户原则

  附件1

  房屋等级标准

  一、框架结构

  一等: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二、砖混结构

  一等: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三、砖木结构

  一等: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二等: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四、简易结构

  一等: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附件2

  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农业户

  农业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必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两个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2016年8月31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农、华侨户

  (一)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农、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农业户口待遇的,按农业户口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6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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