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二)【花府办〔2017〕3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30号,以下简称《征拆方案》)于2016年9月1日公布实施,为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征拆方案》第四章第十五条,修改调整为下列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一)搬家补贴费。每户补贴搬家费4000元(含二次搬迁)。
(二)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在安置区未建成前,采取临迁的方式安置拆迁户,临时过渡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不足4人家庭按4人计算)补贴1600元,超过4人的家庭,超过的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补贴。临时过渡用房补贴逐年支付。按每半年支付。
(三)村民如选择放弃全部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一年的一次性临迁补偿补贴(包括临租、交通补贴、搬家补贴)。
(四)小学生交通补贴费。
1.按农户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拆迁实施人审定为准。
3.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搬迁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4.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则据实发放。
(五)集体土地上住宅性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用于住宅、厂房、商铺的。
2.补贴标准:
(1)营业中,且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租金评估价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租金评估价的80%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3)其他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二、《征拆方案》第七章第二十三条,修改调整为下列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奖励政策。
(一)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拆迁人在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31日前(包含3月31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奖励。
2.被拆迁人在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30日前(包含4月30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2017年4月30日之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拆迁户按计算安置面积(即确定建基面积乘以3.5)大于110平方米(含)的车位奖励及购置方案:
(1)在2017年3月31日前(含)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或在2017年3月31日前出具承诺函给所属街道,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50000元/个)优惠价格购买第二个车位。
(2)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车位,给予5万元(¥50000元/个)的奖励。
2.拆迁户按计算安置面积(即确定建基面积乘以3.5)不足110平方米的车位奖励及购置方案:
(1)在2017年3月31日前(含)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或在2017年3月31日前出具承诺函给所属街道,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不可再购买第二个车位。
(2)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车位,给予5万元(¥50000元/个)的奖励。
3.在2017年3月31日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不予奖励或购置车位。
4.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三)国有、集体土地上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1.北站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国有、集体土地上企业在2017年5月31日前按时将厂房交付拆除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2.奖励金额按照企业规模(按最终评估补偿价界定)分级计算:企业规模在50-100万的,奖励5万,100-500万的,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10万加上企业规模超出100万元部分乘以2.5%,1000万以上-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50万元加上企业规模超出1000万元部分乘以1.5%。
具体事宜上报指挥部进行审核确定。
三、关于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宿舍、仓库、堆场、商铺、餐饮等非住宅类用地的拆迁补偿补充方案增加以下两点内容: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1.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2.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二)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收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已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屋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自有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四、关于新街村集资楼补偿标准问题增加以下补偿内容:
(一)广州北站项目涉及征拆的新街村集资楼参照广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为以“拆一补一”原则进行复建,在规定奖励时限前签约的,按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费奖励;每套房给予10万元的地段性补助;每套房屋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套房屋的搬家补贴为3000元;过渡性住房补贴为每月1600元/户(不超过4人);集资楼的首层按3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给予5万元/户的地段性补助,但不进行安置。
(二)广州北站项目启动区范围内新街村集资楼停车奖励标准为拆迁户在指定时间节点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奖励一个车位,若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的补偿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区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