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花府办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北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花府办〔2021〕9号】

发布日期:2021-12-15 09:44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北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北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华街道办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北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商业大道北地块项目农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商业大道北地块项目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或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新华街道办作为商业大道北地块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广州市花都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青苗所有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第七条  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产生留用地,只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因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的,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经新华街道办认定后予以补偿;对于面积大于3亩或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由新华街道办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八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可实地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

  (一)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

  1.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办理用地手续为准,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2.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

  (二)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规定,本项目地块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62万元/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三)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花都区留用地有关政策进行物业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新华街道办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补偿,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补偿标准未明确需要评估的,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新华街道办组织投票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除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新华街道办的认定为准。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及认定程序,参照本方案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协商或者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7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的8天至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的11天至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超过15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不予搬迁奖励。

  (八)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

  第七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的住宅房屋和宅基地认定工作由新华街道办负责,如新华街道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权利人应当与新华街道办结清货币补偿与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

  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条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新华街道办的认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设的住宅房屋,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认定依据内容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已取得产权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1.被征收房屋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如有漏登记发证的,已经村社同意和新华街道办事处备案,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新华街道办事处认定。如新华街道办事处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2.被征收房屋普查时已缴纳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或持有在村、新华街道办缴纳宅基地使用款收据的村民住宅(宅基地),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新华街道办认定。如新华街道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对应前款情况分类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新华街道办。

  2.审核。成立由街道、村社等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符合前款条件的,由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名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的材料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新华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新华街道办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利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其建筑面积在三层半以内的,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见附件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下同)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面积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条只作货币补偿。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类  型

内     容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三层半)计算;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标准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本方案第二十七条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住宅房屋,由新华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如无法确认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二)合法产权的集体公寓楼安置。

  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1∶1计算的原则进行置换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级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二十七条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少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3800元/平方米认购。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验收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与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类  型

内    容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新华街道办按本方案第二十七条的补偿价格加上1000元/平方米认购价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相当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放弃了该部分安置面积)。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多出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多出部分的补偿认购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的单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剩余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剩余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三种户型的安置房,剩余的20平方米以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

  合法住房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住房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三条进行补偿外,另按照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项目

内容

次数和时效

搬迁费

本村户籍居民户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补贴,每户每次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进行补贴。

搬家补贴按2次(搬出、搬入)计算,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时一并支付。

非本村户籍居民户、华侨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补贴。

临时安置费

本村户籍居民户按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算。

选择复建安置的,临时过渡用房补贴的发放根据安置区的建设(筹备)情况,由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新华街道办确定,原则上第一次支付不超过39个月。如选择放弃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1年(12个月)的一次性临迁补偿补贴。

非本村户籍居民户、华侨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选择复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则超出部分按每月双倍计发。

  例1:如A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4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1个月)=59200元

  例2:如B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2022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5年1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9个月+3个月×2)=81600元

  第二十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搬迁时限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签约时间段

提前搬迁

奖励标准

提前签约

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1天至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1万元/宅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

在该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不予奖励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证注销手续的,每栋免费奖励1个车位,并可按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1个车位。

  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1至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证注销手续的,每栋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1个车位,并可按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1个车位。

  3.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栋只能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1个车位。

  4.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只选择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暂定)户型的安置房(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只能得到1个车位,不得再购买。

  5.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十条  五保户的安置标准。

  由征收房屋权利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户一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标准以优惠价格认购安置房,认购后统一由集体安排五保户入住,安置房产权归征收房屋权利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一)以本村户籍居民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租房地点在其行政村之外的,且家庭成员有就读小学的,每名小学生每月补贴300元。

  (二)界定小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新华街道办审定为准。

  (三)小学生交通费据实发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前已入学的,发放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起,至学生小学毕业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以先到为准,下同);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后入学的,发放时间从入学的第1月起,至学生小学毕业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每年暑假期间(7月、8月)停止发放。

  第八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第三十二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所有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

  第九章  安置区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安置区建设模式。

  安置区建设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后,由安置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新华街道办、安置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结合安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实施方案,明确安置房户型、分房原则等,按程序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

  第三十五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原则上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套内建筑面积分为65平方米、85平方米、110平方米、140平方米4种户型。

  (二)建设期限。从安置区用地交付之日、安置区建设方案经村社审核通过、房屋征收户超过80%签约同意3个条件同时具备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由安置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四)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安置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五)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三十六条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新华街道办制定管理办法,相关村社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权利人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优惠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四十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征拆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征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地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内容

补偿单价(元/㎡)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2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3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4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5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6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7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8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9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1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11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

按评估补偿

12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

按评估补偿

13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14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15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16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

批准资料或

其他证明材料

17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

批准资料或

其他证明材料

18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

批准资料或

其他证明材料

19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

批准资料或

其他证明材料

20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

批准资料或

其他证明材料

21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

批准资料或

其他证明材料

22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23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24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25

不锈钢水塔

2500


26

户外明沟

100


27

户外暗沟

管径20-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28

室外楼梯、连廊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29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30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31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32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33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

及喷淋设施

20000



附件3

广州市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类别

等级

装修标准

单价(元/平方米)

框架

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2115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1725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1660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1605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1510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1220

七等

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800

砖混

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2045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1650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1585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1535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1440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1010

砖木

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1020

二等

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920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开基础。

765

简易

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600

二等

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4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11月30日印发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