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花府办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国际学院)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3-02 16:12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说明:《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国际学院)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国际学院)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东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国际学院)

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推进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国际学院)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国际学院)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花东镇为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师学院(国际学院)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3万元/亩予以补偿。

  (二)新征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及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为3.5万元/亩,合计5万元/亩。

  1.青苗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给予补偿。

  2.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果树,加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1、2),对于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对补偿标准未明确等需要评估的,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1.骨坛、一般坟墓费用等补偿见附件2。

  2.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骨坛、坟墓的所有权人。但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留用地指标面积核定及货币补偿标准。

  1.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本次新征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补偿标准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执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48万元/亩。

  2.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可利用地、夹心地、边角地,无法按照相关政策核定留用地指标的,按实际征收面积的10%给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花府办〔2016〕13号规定,按48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五)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地块周边道路等边角地、夹心地参照本地块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费用以实际发生结算。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筹集征地社保费。实施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及不可利用地,无法按规定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参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主体项目购买社保人数和费用的标准,给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十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内容

补偿单价(元/㎡)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2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3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4

独立村民

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5

挡土(可视

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6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7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8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9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1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11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2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3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14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15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16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7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8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9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0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1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2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23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24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25

不锈钢水塔

2500


26

户外明沟

100


27

户外暗沟

管径20—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28

室外楼梯、

连廊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

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29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30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31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32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33

喷淋设施和大棚

(含深水泵井等

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

及喷淋设施

2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2月28日印发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