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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花都区境内沿线30米内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2〕5号】

发布日期:2022-03-18 16:45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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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花都区境内沿线30米内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协调交通重点项目办(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花都区境内沿线30米内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花都区境内沿线30米内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项目(花都区段)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8〕30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2018〕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仅适用于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花都区境内沿线30米内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偿安置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以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自愿同意补偿安置为原则,非强制性执行。涉及补偿的房屋数量最终由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新雅街道办等单位共同确认为准。

  第三条  新雅街道办作为本项目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生产队)全力配合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屋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四条  房屋补偿安置原则。

  (一)补偿安置只针对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花都区境内沿线30米内噪声敏感建筑物,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补偿安置,栋的认定由新雅街道办负责,如新雅街道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三)自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即2018年7月10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花都区境内沿线30米内抢建、改建、扩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暂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五条  房屋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补偿安置对象。

房屋补偿安置对象

认定依据内容

合法房屋

(宅基地)

的权利人

已取得产权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经认定的房屋

(宅基地)

的权利人

1.噪声敏感房屋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如有漏登记发证的,经村社同意和新雅街道办备案,按房屋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新雅街道办认定;如新雅街道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2.噪声敏感房屋普查时已缴纳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或持有在村、新雅街道办缴纳宅基地使用款收据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房屋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新雅街道办认定;如新雅街道办确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房屋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对应本条第(一)款情况分类作出的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新雅街道办。

  2.审核。成立由街道办、村、社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反映属实符合条件的,由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的材料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新雅街道办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新雅街道办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第六条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噪声敏感房屋建筑面积在三层半以内的,按房屋重置价补偿(具体见下表);噪声敏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噪声敏感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具体见下表);噪声敏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类别

等级

房屋重置价

(单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价的60%

(单价: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一等

2115

1269

二等

1725

1035

三等

1660

996

四等

1605

963

五等

1510

906

六等

1220

732

七等

800

480

砖混结构

一等

2045

1227

二等

1650

990

砖混结构

三等

1585

951

四等

1535

921

五等

1440

864

六等

1010

606

砖木结构

一等

1020

612

二等

920

552

三等

765

459

简易结构

一等

600

360

二等

400

240

  房屋等级标准参照附件1,具体由新雅街道办核定。

  第七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内     容

单价(元/平方米)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按照附件2列明的标准执行。

  以上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

第四章  房屋安置补偿

  第八条  本项目采用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实施安置,由新雅街道办统一购买安置房。

  新雅街道办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后,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可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予以安置,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由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按4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若噪声敏感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按4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噪声敏感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购买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只作货币补偿。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280平方米(含);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类  型

内     容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三层半)计算;可根据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按4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标准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住宅房屋,由新雅街道办审核确认,如新雅街道办无法确认的,则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  安置房验收面积与村民认购套内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类  型

内    容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按4800元/平方米的认购价格补偿给村民(相当于村民放弃了该部分安置面积)。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多出部分由村民支付,多出部分的补偿认购价格按4800元/平方米的单价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房认购。

  安置房为嘉云汇云廷,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花五路嘉汇城——西区西侧。

  (一)安置房购买单价以第三方有资质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为准,具体购买建筑面积以最终核定为准,总费用纳入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征拆成本。

  (二)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以签约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约的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优先选取安置房。同一签约时间的选房顺序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分配方式由新雅街道办另行确定。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可申请将安置房产权直接登记在其直系亲属名下。

  (三)安置房维修基金、办证相关税费等费用以实际核定为准,纳入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征拆成本。

  (四)安置房套内装修,以统一购买的安置房交楼标准为准,具体以嘉云汇云廷的装修标准或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在领取房屋重置补偿款的基础上,按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另外给予3800元/平方米的房屋区位补偿。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但安置面积小于其合法(可建)建筑面积的,其合法(可建)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另外给予3800元/平方米的房屋区位价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项目

内容

次数和时效

搬迁补贴

本村户籍居民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补贴,每户每次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进行补贴。

搬家补贴按2次(搬出、搬入)计算,在支付房屋补偿款时一并支付。

非本村户籍居民户按每户每次2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补贴。

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本村户籍居民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算。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临时过渡用房补贴发放期限自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止,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每半年支付1次。如选择放弃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1年(12个月)的一次性临迁补偿补贴。

非本村户籍居民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第十五条  小学生交通费补贴。

  (一)按本村户籍居民户为单位,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且家庭成员有就读小学的,每名小学生每月发放300元。

  (二)界定小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新雅街道办审定为准。

  (三)交通补贴计发期限,具体以安置房交付时间为准。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四)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则据实发放。

  第十六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被补偿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含搬迁费)。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含搬迁费)。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噪声敏感建筑功能安置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1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天)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偿。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签约时间段

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提前签约奖励标准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按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的奖励。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第31天至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按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1万元/宅的奖励。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

在该时间段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不予奖励。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车位购置可按每栋1个车位的标准购置,其中:

  1.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按10万元/个的价格购置1个车位。

  2.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第31天至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按15万元/个的价格购置1个车位。

  3.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按20万元/个的价格购置1个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偿安置范围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2018〕19号)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分户原则(详见附件3)适用于计算搬迁补偿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偿。

  第二十一条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3.分户原则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类 别

等 级

装  修  标  准

框架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

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混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木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二等

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简易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

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注: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标准多样,根据上述等级标准,按最相近等级进行评定。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花基、花槽、

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房屋外铁门

(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不锈钢水塔

2500


户外明沟

100


户外暗沟

管径20—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室外楼梯、

连廓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喷淋设施和

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20000


附件3: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偿安置范围内没有合法或未经认定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本村户籍居民户

  本村户籍居民户是指在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即2018年7月10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有两个或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即2018年7月10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噪声敏感房屋权利人与孙子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即2018年7月10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即2018年7月10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户

  (一)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本村户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户籍居民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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