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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花府办函〔2022〕7号】

发布日期:2022-05-20 10:04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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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工作指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广州市花都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工作指引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事项范围

  (一)事项类型。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排除事项。

  1.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2.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等政府立法决策;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4.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5.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体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编制程序

  (一)决策形成。

  1.决策起草。

  (1)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3)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2.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3.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公众参与。

  1.公众参与要求。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5)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2.公众意见反馈。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三)专家论证。

  1.专家论证要求。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

  (2)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的,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不少于5名。

  2.专家论证内容。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1)必要性;

  (2)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

  (3)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4)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

  (5)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3.专家意见处理。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四)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在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2.风险评估程序。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2)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4)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5)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风险评估结果运用。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三、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2.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3.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送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

  4.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或者经复审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报请合法性审查要求。

  1.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2.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3.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期限。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四)审查意见处理。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将采纳情况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四、集体讨论决定

  (一)提交材料要求。

  1.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2)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4)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6)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7)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8)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2.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二)集体讨论要求。

  1.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2.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3.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行政首长同意,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4.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5.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决策公布

  (一)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六、决策执行与调整

  (一)决策执行。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二)决策后评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2.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3.决策后评估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决策调整。

  1.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2.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3.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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