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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工业园(东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08-01 17:08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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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工业园(东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炭步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工业园(东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炭步镇茶塘工业园(东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炭步镇茶塘工业园(东区)土地储备项目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征收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炭步镇政府作为炭步镇茶塘工业园(东区)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炭步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1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补偿。征地范围内历史上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的,作为该项目首期征地补偿费用,在本项目征地补偿款中核减。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偿。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青苗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第七条  征地奖励包括按时签约奖励、按时交地奖励。该奖励同时包含了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按时签约和交地的奖励总和,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因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经炭步镇政府认定后,参照本方案第六条予以补偿;对于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由炭步镇政府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按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九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

  1.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2.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

  3.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的,按夹心地、边角地面积的10%给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规定,按44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二)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方式,按照44万元/亩给予货币补偿。

  (三)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10000元/亩/年的标准执行。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炭步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炭步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

  (四)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较征地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纳入土地成本,经炭步镇政府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规定筹集征地社保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及不可利用地,无法按规定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参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主体项目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给予被征地村社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 、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补偿标准未明确等需要评估的,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在本方案发布之前,该征地范围内已进行评估并已签订补偿合同的非住宅房屋,按原补偿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炭步镇政府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以及炭步镇政府的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1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厂房(企业)搬迁时限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1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补偿签约通知或评估结果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超过20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当日)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建成的,不予搬迁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二十四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内容

补偿单价(元/㎡)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2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3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4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5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6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7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8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9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1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11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2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13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14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15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16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7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8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19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0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1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2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23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24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25

不锈钢水塔

2500


26

户外明沟

100


27

户外暗沟

管径20-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28

室外楼梯、

连廊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29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30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31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32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33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

及喷淋设施

2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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