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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花府办函〔2022〕21号】

发布日期:2022-10-31 17:28    文章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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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6日


花都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灭火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

  2.1.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组成

  2.1.2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1.3工作组

  2.2区灭火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职责

  2.2.2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工作组职责

  3应急准备

  3.1应急值守

  3.2火警受理

  3.3火灾预防

  3.3.1消防安全管理

  3.3.2火灾风险分析

  3.4消防安全防范

  4应急响应

  4.1火警分级

  4.1.1一级火警(对应Ⅳ级响应)

  4.1.2二级火警(对应Ⅳ级响应)

  4.1.3三级火警(对应Ⅲ级响应)

  4.1.4四级火警(对应Ⅱ级响应)

  4.1.5五级火警(对应I级响应)

  4.2响应分级

  4.2.1I级响应

  4.2.2Ⅱ级响应

  4.2.3Ⅲ级响应

  4.2.4Ⅳ级响应

  4.3响应提升条件

  4.4响应行动

  4.4.1先期处置

  4.4.2力量调度

  4.4.3联勤联动

  4.4.4应急处置

  4.5信息报告与发布

  4.6响应结束

  5事后处置

  5.1现场清理

  5.2事故调查与统计

  5.3事故评估

  5.4事故处理

  5.5安置与补偿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级表

花都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全区各类火灾事故,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花都区行政区域内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外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协调、具体负责实施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分类指导、协同配合。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火灾发生后,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分级组织灭火救援和事后应对工作,调配、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加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制定单位灭火应急预案,抓实防消联勤和训练演练,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准备。

  专业指挥、统一指挥。接报火警后,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调派各方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营救被困群众,控制火灾蔓延,抢救财产损失,有效扑灭火灾。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行业部门积极统筹跟进,各司其职,群策群力,确保灭火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救人第一、科学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根据不同火灾事故类型,科学研判,果断决策,控制灾情发展,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

  2灭火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

  2.1.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组成

  较大火灾(三级火警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消防救援大队意见或火灾扑救需要,成立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区灭火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消防工作的一级调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火灾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广州花都供电局等组成。

  2.1.2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灭火救援工作的副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工作组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下设灭火救援组、综合协调组、通信保障组、社会面控制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应急组、事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根据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增减相关功能组。

  2.2区灭火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火灾扑救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2)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当本区发生较大火灾或有影响火灾事故后,根据区消防救援大队意见或火灾扑救需要,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指导、协调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5)及时向上级灭火救援机构报告、请示处置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其他灭火救援任务。

  2.2.2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收集本区火灾事故的信息,组织研判火灾级别和性质,并及时报告区灭火救援指挥部;

  (3)根据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和解除应急响应;

  (4)跟踪掌握火灾事故信息,向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工作组职责

  灭火指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制定灭火救援方案,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记录作战过程,报送救援信息;了解掌握火灾发展趋势,调集增援力量;负责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之间的通信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配合,负责指导、协调区相关单位做好除消防车、消防装备及其他专业装备以外的物资保障;针对一些特殊火灾,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协助消防专业救援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牵头,确保应急状态下,各种通信设备、设施、器材能够正常使用,保障通讯网络畅通。

  社会面控制组由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牵头,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区交通运输局配合,负责火灾现场周边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保障消防车和指挥、应急和保障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力量疏散周围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助站。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新闻应急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根据灭火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指导区有关部门或火灾发生地镇(街)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视情况需要策划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媒体记者现场服务管理;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

  事后处置组及后勤保障组由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负责灭火救援的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清理、火灾调查统计、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助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技术专家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专家组人员组成,负责在火灾事故现场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协助指挥决策;协调本领域技术处置专业力量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3应急准备

  区消防救援机构应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常备灭火救援物资,开展灭火演练。鼓励社区、家庭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物品。

  3.1应急值守

  各应急救援力量(含村级微型消防站)应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接报、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3.2火警受理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力量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3火灾预防

  3.3.1消防安全管理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老旧小区及城中村改造、国家自然灾害防治整体建设框架等,及时修编消防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逐年明确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实施建设任务、完成时限。经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将其相应纳入城乡规划,保障消防规划内容落地。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因地制宜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3.3.2火灾风险分析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在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等时期,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在国内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含)火灾事故时,要结合辖区实际,针对性开展火灾风险研判,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预警信息,部署专项整治。

  3.4消防安全防范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各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实体化运行镇(街)政府(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大力开展镇(街)政府(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拓展消防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日常火险提示。

  4应急响应

  4.1火警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对火警进行的分级,火警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对应响应级别的Ⅳ级至I级。

  4.1.1一级火警(对应Ⅳ级响应)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2)燃烧面积在5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点设备、线路、单体汽车、其它类火警。

  4.1.2二级火警(对应Ⅳ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3三级火警(对应Ⅲ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500㎡以上15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火警;

  (6)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4四级火警(对应Ⅱ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5000㎡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1500㎡以上3000㎡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火警;

  (6)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较大火警;

  (7)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5五级火警(对应I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警;

  (3)燃烧面积在5000㎡以上的普通建筑火警;

  (4)燃烧面积在3000㎡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

  (5)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警;

  (6)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的火警;

  (7)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2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I级最高,IV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4.2.1I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召集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火警发生地镇(街)主要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到场协助处置;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职消防力量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市政府请求援助。

  4.2.2Ⅱ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政府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根据灾情需要召集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火警发生地镇(街)主要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到场协助处置,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依靠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援助;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2.3Ⅲ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时,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调度指挥;根据火灾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火灾处置工作,火警发生地镇(街)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值班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4.2.4Ⅳ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时,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火警发生地镇(街)当天值班干部及镇(街)专职消防队、辖区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处置。

  4.3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4响应行动

  4.4.1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4.2力量调度

  区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镇(街)政府(办事处)专职消防队、村(居)微型消防站及社会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

  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4.4.3联勤联动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机构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搭建通畅的指挥平台,实现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4应急处置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蔓延扩大或发生较严重的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4.5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属地镇(街)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应及时整理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向上报告。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6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政府决定结束I级、II级响应,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决定结束Ⅲ级、Ⅳ级响应。

  5事后处置

  5.1现场清理

  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应配合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火灾事发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5.2事故调查与统计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5.3事故评估

  由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或镇(街)政府(办事处)总结火灾处置经验和教训,对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公告。

  5.4事故处理

  区政府针对火灾事故调查情况,进一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

  5.5安置与补偿

  火灾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企业和镇(街)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补偿。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按照法律法规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物资保障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依托“三防”指挥体系、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等,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要强化社会化保障,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保障方式,做好工程机械、救援物资(如:油料、水泥、沙土)等保障工作。

  6.3通信保障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区信息通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现场部门间的通信联络,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确保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其他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加强联勤联动和信息交流,提升协同配合能力。

  7.2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群众对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的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正面事迹。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级表


  附件1: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其他暂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如因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任务,执行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命令。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指导区有关部门或火灾发生地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媒体采访现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处置。

  区委政法委(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对来穗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来穗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做好出租屋火灾事故防范工作;提供来穗人员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协助开展人员、物资疏散。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区相关单位做好除消防车、消防装备及其他专业装备以外的物资保障;协调应急专业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特殊火灾扑救工作;协调专家对石油化工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提出处置意见;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应急专业力量和社会联动单位参与火灾扑救;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负责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和实战演练。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区级应急救灾生活物资的收储、管理和按程序组织调拨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学校(含幼儿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好火灾事故防范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主管行业有关信息,供灭火救援指挥部决策参考,协助开展人员、物资疏散。

  区科技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协调供电部门做好辖区内火灾事故现场断电和临时供电保障,具备条件时及时恢复用户电力供应;协调相关救援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中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工作;协助组织受火灾影响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控制相关责任人,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善后,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对各镇(街)政府(办事处)、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负责协调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供灭火救援指挥部决策参考。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联系技术专家组对火灾扑救现场建(构)筑物安全隐患风险进行研判指导,协调提供有关起火建筑的设计图纸。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消防救援机构在江河、湖泊、水库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提供支持;协调隶属单位管理的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为火灾扑救提供用水便利。根据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指令,组织供水部门对灭火救援现场进行供水保障,对火灾现场管网临时加压,对受损的供水、排水设施进行抢修;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文博等单位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做好火灾事故防范工作,协助开展人员、物资疏散等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事件信息,稳定社会舆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做好火灾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根据现场需要,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支持和指导。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对特种设备相关火灾事故进行分析、论证,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开展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燃气抢险专业队伍对液化石油气、燃气管道或瓶罐进行控制、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需要,协调城市洒水车、水罐车等开展运水供水工作。组织协调对火灾事故现场相关公共区域的卫生清理工作。协调各地燃气经营企业为燃气类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

  区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关气象信息,根据现场需要,发布气象预警。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周边部队、民兵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广州花都供电局: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研判灭火废水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现场周边道路清理工作,保障排污设施正常运转。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灭火救援的生活保障工作、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火灾事故初期的灭火、人员物资疏散等工作,协助灭火救援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做好火灾事故后期开展现场清理、火灾调查、统计,伤亡人员及家属善后等工作。


附件2: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分级表

灾害事故

等   级

响应级别

响应标准

五级火警

I级响应

市、区成立灭火救援联合指挥部,调集市、其他区救援力量增援,召集区灭火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专家赶赴现场,火警发生地镇(街)主要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级火警

Ⅱ级响应

区成立灭火救援指挥部,调集区多方救援力量,召集灭火救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专家赶赴现场,火警发生地镇(街)主要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三级火警

Ⅲ级响应

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员到场指挥处置火灾,成立火场指挥部,根据灾情实际调集各方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火警发生地镇(街)分管消防工作领导、辖区公安派出所值班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一、二级火警

Ⅳ级响应

花都区消防救援大队队站指挥员到场处置火灾,火警发生地镇(街)当天值班干部及镇街专职消防队、辖区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处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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