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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3-01-11 09:06    文章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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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炭步镇、赤坭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花都区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和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以及留用地等相关标准,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非住宅房屋以及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5月20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加建、改建、扩建及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或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赤坭镇、炭步镇作为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所属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含水产养殖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1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补偿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水产养殖补偿包括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偿。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青苗所有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七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可实地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

  (一)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

  1.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给予折算货币补偿安置。

  2.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最终面积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

 (二)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6〕13号)规定,本项目地块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44万元/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三)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花都区留用地有关政策进行物业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五)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项目新征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依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加强留用地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留用地返租补贴补偿标准1万元/亩/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所属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所属镇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赤坭镇、炭步镇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所产生的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本地块主体用地核定的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第五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宅基地),含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由炭步镇政府、赤坭镇政府审核认定,如确实无法认定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认定依据内容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已取得产权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1.被征收房屋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如有漏登记发证的,已经村社同意和所属镇政府备案,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所属镇政府认定,如所属镇政府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2.被征收房屋普查时已缴纳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或持有在村、所属镇政府缴纳宅基地使用款收据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所属镇政府认定,如所属镇政府确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并对应本条前款情况分类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所属镇政府。

  2.审核。成立由镇、村、社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属实符合本条前款条件的,由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的材料或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所属镇政府申请调解。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所属镇政府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类别

等级

房屋重置价

(单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价的60%

(单价: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一等

2115

1269

二等

1725

1035

三等

1660

996

四等

1605

963

五等

1510

906

六等

1220

732

七等

800

480

砖混结构

一等

2045

1227

二等

1650

990

三等

1585

951

四等

1535

921

五等

1440

864

六等

1010

606

砖木结构

一等

1020

612

二等

920

552

三等

765

459

简易结构

一等

600

360

二等

400

240

  房屋等级标准参照附件1,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应组成房屋等级评定小组确定房屋等级。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内     容

单价

(元/平方米)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原则上按照附件2列明的标准执行。

  以上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执行。

第七章  房屋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岭南古建筑标准设计、概/预算、评估后进行复建补偿,按照属地镇政府安排的时间、地点由村、社自行组织施工及完成建设,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补偿金额。

  (三)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  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34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280平方米(含);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类  型

内     容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三层半)计算;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标准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34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住宅房屋,由炭步镇政府、赤坭镇政府审核确认,如无法确认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注:由院落或阳台、飘板下加建、改建围墙、卷闸等围蔽形成的部分不纳入建基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安置房认购。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产权登记时注明为农房拆迁安置房,与宅基地上的住房具有同等权利。被征收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六章进行房屋补偿外,另按照34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一)搬迁补贴及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自行租房居住,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租房的,可由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向房屋权利人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不再支付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未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采取货币补偿的,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支付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搬迁补贴及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如下:

项目

内容

次数和时效

搬迁补贴

本村户籍居民户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补贴,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进行补贴。

搬迁补贴按2次(搬出、搬入)计算,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时一并支付。

非本村户籍户、华侨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补贴。

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本村户籍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的,按每户1600元计算。

选择复建安置的,临时过渡用房补贴的发放根据安置区的建设(筹备)情况,由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确定,原则上第一次支付不超过39个月。如选择放弃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1年(12个月)的一次性临迁补偿补贴。

非本村户籍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选择复建安置的,发放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

  第十九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一)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租房地点在其行政村之外,且家庭成员有就读小学的,每名小学生每月补贴300元。

  (二)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炭步镇政府、赤坭镇政府审定为准。

  (三)小学生交通补贴计发期限为30个月,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前已入学的,发放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起,至小学生小学毕业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后入学的,发放时间从入学的第一月起,至小学生小学毕业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每年暑假期间(7月、8月)停止发放。

  第二十条  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一)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1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的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天)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贴。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天)之前建成,由所属镇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镇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留用地未落地前,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1万元/亩/年的标准执行,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所属镇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纳入保障范围);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不符合置换安置条件或无合适选址地块的,按评估价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征收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八章  安置模式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置区建设管理模式。

  本项目安置区以村为单位采用村庄宅基地模式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选址具体以花都区政府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批复为准。

  由炭步镇、赤坭镇作为安置区的建设业主,对安置区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由炭步镇、赤坭镇牵头,区各职能部门配合,按房建程序推进。安置房建成交付后,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自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建筑面积。安置房按照农村宅基地住宅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每座建筑面积为280平方米,建基面积为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5(三层半),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

  (二)建设期限。

  1.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广州段)被征收房屋权利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即稳定安置需求,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除外)、安置房用地完成交付(含管线迁改)、安置房建筑设计方案经村社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上述3个条件同时具备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2.建设工期开始计时后,过程中如果因村民原因(设计变更、阻扰施工等)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发生地震等)及难以预见因素(如出现溶洞土洞等)造成工期延误,安置房交付时间顺延处理。

  (三)市政配套。

  安置区红线内及周边配套的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安置区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

  原则上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墙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备。具体标准由炭步镇、赤坭镇牵头予以确定。

第九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签约时间段

提前搬迁

奖励标准

提前签约

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的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提交授权委托宅基地注销登记资料的。

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的第31天至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及提交授权委托宅基地注销登记资料的。

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1万元/宅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的60天后(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

在该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不予奖励。

  (二)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2.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3.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5.各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予搬迁奖励。

  7.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的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含当天)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不予搬迁奖励。

  (三)土地和青苗签约交地奖励。

  对按时完成土地和青苗签约并完成交地的,交地奖励由炭步镇、赤坭镇自行制定。

  (四)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征收过程中如遇到珍稀果木等青苗补偿标准或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未予以明确需要评估的,可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房屋等级标准

类 别

等 级

装  修  标  准

框架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

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混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砖混结构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木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二等

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简易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

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注: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标准多样,根据上述等级标准,按最相近等级进行评定。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不锈钢水塔

2500


户外明沟

100


户外暗沟

管径20cm-30cm

150


管径40cm

250


管径50cm或以上

350


室外楼梯、连廓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供报装批准材料)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需提供报装批准材料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200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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