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和新城片区教育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9〕7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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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合和新城片区教育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合和新城片区教育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农村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合和新城片区教育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农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6〕3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合和新城片区教育配套设施用地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具体范围,以实施红线为准。
第二章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第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16万元/亩实施。
(二)新征土地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亩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3.5万元/亩,合共5万元/亩。
1.青苗补偿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2.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即2018年11月15日之日起)进行抢种青苗和果树的,一律不予补偿。
3.历史已征收补偿的,不再补偿土地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三)简易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执行。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即2018年11月15日之日起)进行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及经营补贴。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征收有合法产权的留用地实行1:1的比例进行安置。
1.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在各行政村被征地面积扣减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按10%的比例核定。
2.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产生留用地。
3.新征留用地经营补贴按照2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村社与街道办书面确认交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或1:1置换土地实际交付使用或取得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4.被征收有合法产权的留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经营补贴按照2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村社与街道办书面确认交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异地安排用地合法手续或签订用地货币补偿合同(经国土部门认定无法异地安排用地)之日截止。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五档执行,保障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结果为准。
第四条 奖励政策及保障集体收益的标准
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征地奖励和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收益不降低的通知》(花府办函〔2018〕88号)执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普通房屋的建筑面积由街道办、村社代表和产权人现场调查并经过共同确认的征收数量为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等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一)三层半以内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2115元/平方米,二等1725元/平方米,三等1660元/平方米,四等1605元/平方米,五等1510元/平方米,六等1220元/平方米,七等8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房屋:一等2045元/平方米,二等1650元/平方米,三等1585元/平方米,四等1535元/平方米,五等1440元/平方米,六等101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一等1020元/平方米,二等920元/平方米,三等765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400元/平方米。
5.经认定为有合法产权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未建到三层半的,按照500元/平方米补偿到其未建到三层半的补偿面积。
(二)三层半以上部分的拆迁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一等1269元/平方米,二等1035元/平方米,三等996元/平方米,四等963元/平方米,五等906元/平方米,六等732元/平方米,七等48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房屋:一等1227元/平方米,二等990元/平方米,三等951元/平方米,四等921元/平方米,五等864元/平方米,六等606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房屋:一等612元/平方米,二等552元/平方米,三等459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房屋:一等360元/平方米,二等240元/平方米。
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六条 征拆房屋安置按2004年《合和新城项目清埔村拆迁安置总体方案》已落实宅基地安置分配。本次拆迁不再另行安置宅基地或公寓房。
第七条 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一)搬迁补贴费。
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进行补贴;非农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搬家费按两次(搬出、搬入)计算。
(二)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补贴标准:农业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按每户1600元计算;非农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补贴期限:给予为期一年(12个月)的一次性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第八条 奖励政策
(一)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本项目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人经认定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奖励。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本项目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21天至第4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拆迁人经认定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超过4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拆迁补偿
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企业厂房的拆迁补偿,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6〕3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按市、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十一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花都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拆迁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拆迁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房屋等级标准
一、框架结构
一等: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二、砖混结构
一等:套用框架结构一等装修标准。
二等:套用框架结构二等装修标准。
三等:套用框架结构三等装修标准。
四等:套用框架结构四等装修标准。
五等:套用框架结构五等装修标准。
六等:套用框架结构六等装修标准。
三、砖木结构
一等: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货花园式房屋。
二等:外部未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四、简易结构
一等: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