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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储备用地J09—TB03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8号】(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6-05 11:18    文章来源:花都区炭步镇     【 字体:   】  访问量: -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储备用地J09—TB03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炭步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储备用地J09—TB03地块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储备用地J09—TB03地块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和征地拆迁实施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储备用地J09—TB03地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地块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公告》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

  二、职责分工

  炭步镇受委托作为储备用地J09—TB03地块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全力配合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按11万元/亩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如下:

  该用地已于2013年12月开展青苗及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清点及登记,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按当时有效的文件执行,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花府办〔2011〕19号)执行。

  四、留用地及返租补贴

  征地留用地政策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实施。

  (一)本次新征土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建公寓式村民拆迁安置住房的,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即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外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0%核定。)

  (二)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不产生留用地。可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予以补偿。

  (三)征地产生的留用地临时返租补贴按照100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征地地块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征地地块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截止。

  留用地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地前水平。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较征地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纳入土地成本,经炭步镇政府与区土地开发储备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议后予以保障。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第五档缴费标准执行,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人数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结果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奖励及其他经费

  为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按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征地奖励和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收益不降低的通知》(花府办函〔2018〕88号),每亩按征地补偿标准的10%给予其征地奖励(该奖励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委托石南村委进行地块地上附着物的清表工作,清表费按3000元/亩标准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按照2013年12月10日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本地块已于2013年12月18日支付征地补偿款1272.777万元(包括土地补偿款约734.7万元,青苗补偿款约538.077万元),上述补偿款作为该地块的首期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地块征地补偿款中予以核减。

  (二)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补偿。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审定。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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