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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庙门山北地块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3〕17号】

发布日期:2023-10-24 14:43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庙门山北地块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山镇政府、梯面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广州市花都区庙门山北地块项目农村集体

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庙门山北地块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含农转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庙门山北地块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限制性事项。

  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征收预公告确定。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

  花山镇人民政府、梯面镇人民政府受委托作为庙门山北地块项目各自辖区的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条  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所属辖区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花山镇部分地块按1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征地补偿款予以补偿。梯面镇部分地块按11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征地补偿款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不高于1.5万元/亩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3.5万元/亩补偿。

  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偿。

  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补偿。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条  征地奖励。

  为推进本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按时签约和交地奖励总和,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含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花山镇范围内地块按1.3万元/亩、梯面镇范围地块按1.1万元/亩给予其征地奖励。

  第九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产生留用地,只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补偿后由所属镇实施管护。

  对于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经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认定后参照本方案第七条予以补偿;对于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等规定执行。

  (四)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项目征收产生的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收益不低于被征收前水平,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花山镇按照1.5万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山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山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送区政府审定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征地社保费筹集。

  征地社保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总额,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补充。

  第十五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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