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医临床研究院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3〕13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中医临床研究院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山镇人民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广东省中医临床研究院项目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广东省中医临床研究院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中医临床研究院项目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征收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除正常农业生产外,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花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花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不高于1.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3.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偿。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条 征地奖励。
为推进本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提高征地工作效率,对按时完成交地任务的村、社,按15000元/亩给予其征地奖励(该奖励包括给予村社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产生留用地,只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六条执行,费用据实结算。
因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经花山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参照本方案第六条予以补偿;对于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花山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政府研究。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九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
1.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2.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
3.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二)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可采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执行。
(三)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按照2万元/亩/年的标准执行。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山镇人民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花山镇人民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原则上,留用地返租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仍需要继续支付的,报区政府审定。
(四)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本项目征收产生的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花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征地社保费筹集。
征地社保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筹集,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对于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花山镇人民政府组织投票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留用地未批准落地前每年支付经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三)款执行;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不符合置换安置条件或无合适选址地块的,按评估价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征收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