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花东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以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8月7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花东镇作为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清远佛冈至广州太和段改扩建项目(花都区)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涉及的村、社以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花东镇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鱼塘养殖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3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执行。如征地范围内历史上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的,作为本项目首期征地补偿费用,在本项目征地补偿款中核减。
(二)青苗补偿费和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一次性耕作补助标准为3.5万元/亩,合计5万元/亩。
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予以补偿。
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因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其单块地块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的,经花东镇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标准按本方案第六条执行;其单块地块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由花东镇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标,给予折算货币补偿。具体管护方式由业主单位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条 征地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给予每亩最高不超过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的奖励(该奖励包括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九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新征留用地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可实地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
(一)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1.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办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2.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最终面积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
(二)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规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不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4.面积小于5亩的留用地指标。
(三)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花都区留用地有关政策进行物业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五)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返租补贴按照1.5万元/亩/年的标准执行。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花东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花东镇政府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花东镇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所产生的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本项目主体用地核定的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原则上按上表补偿,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附件补偿,补偿标准未明确而需要评估的,按程序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二)骨坛、一般坟墓费用等补偿标准见附件。
骨坛、坟墓的迁移补偿对象为骨坛、坟墓的所有权人。骨坛、坟墓后人近亲属、宗亲或特定关系人等授权委托代表另有约定的除外。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含骨坛),其坟主应当向镇和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坟墓具体位置、数量,经镇核实后给予补偿。在进行永久安置前,坟主可在政府指定的临时安置点临时安置坟墓(含骨坛)。临时安置点的建设费用、管理费用、维护费用等由本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征拆成本。如坟主自行选址进行临时安置的,因临时安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坟主承担。
坟墓(含骨坛)的永久安置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安置,二是政府统筹安置。由坟主自由选择永久安置的方式。
自行安置即由坟主自行选定安置地点并完成安置。因选址、安置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选址费用、坟墓建设费以及永久安置完成后产生的管理费、维护费等),由坟主自行承担。
政府统筹安置即由政府指定永久安置的地点,由项目业主单位出资建设永久安置点,相关费用纳入征拆成本。完成永久安置后产生的管理费、维护费等费用,由坟主承担。
第六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地农民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外,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结清货币金额与复建安置的房屋价值的差价。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根据实际征收惯例,通过评估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以及花东镇的认定为准。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留用地未落地前,按照150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经营补贴;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不符合置换安置条件或无合适选址地块的,按评估价补偿。经营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征收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一)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年8月7日)发布后的加建、改建、扩建及抢建部分。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价值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时限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2.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3.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4.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结果超过30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5.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6.各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7.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予搬迁奖励。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奖励。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七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按征收前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以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的,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方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1.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对转租行为,只作1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不予出租经营补偿。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由花东镇政府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花东镇政府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2023年8月7日)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视实际情况另外补充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