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秀全街J12-KT2(飞鹅岭东地块)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秀全街J12-KT2(飞鹅岭东地块)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秀全街道办事处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花都区秀全街J12-KT2(飞鹅岭东地块)集体
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J12-KT2(飞鹅岭东地块)项目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含农转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秀全街J12-KT2(飞鹅岭东地块)集体所有土地、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拟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10月13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秀全街道办事处作为秀全街J12-KT2(飞鹅岭东地块)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秀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鱼塘养殖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按照16万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征地范围涉及历史征地款项的,需核查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按照不高于1.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一次性耕作补助费按照不高于3.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征地范围内已支付历史青苗款项的,本次不再补偿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水产养殖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红线外干塘费按5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条 征地奖励。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按照每亩被征地补偿标准的10%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6万元/亩(该奖励包含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因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产生留用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标,只给予货币补偿。其中,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经秀全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六条执行;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由秀全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补偿后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秀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护。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九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具体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定的留用地指标为准;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
(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秀全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三)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原则上本项目征收产生的留用地在批准落地(取得土地批准文件)前,保障村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秀全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保障(村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纳入保障范围)。
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返租补贴补偿标准按2万元/亩/年的标准执行。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秀全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秀全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完成货币补偿之日止。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征地具体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至置换物业交付给村集体之日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区政府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征地社保费筹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秀全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秀全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
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