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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0 00:00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花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广州市花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事件分级

  1.4.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1.4.2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1.4.3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1.4.4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专家组设置及职责

  2.4.1 专家组组成

  2.4.2 专家组职责

  2.5 应急队伍及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级别

  3.3.1 水源预警

  3.3.2 供水设施预警

  3.4 预警级别的研判

  3.5 预警信息发布

  3.6 预警期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应急处置

  4.3.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处置

  4.3.2 Ⅳ级应急处置

  4.3.3 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3.4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4 分类应急处置

  4.4.1水源地污染时的应急处置

  4.4.2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服务供应时的应急处置

  4.5 指挥和协调

  4.5.1指挥和协调机制

  4.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6 信息报告与处理

  4.6.1 信息报告

  4.6.2 报告时限

  4.6.3 报告方式与内容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和总结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专家库组建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资金保障

  6.9 保险制度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词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花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花都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全力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按照区、镇(街)分级应对的原则,建立健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构建供水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4)科学预警,高效处置。

  充分利用现有监测、预警手段,增强分析研判能力,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各类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提高处置效率。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花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及供水行业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区供水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以及影响程度,本预案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

  (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万人以上的;

  (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本市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居民40万人以上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6)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城市总供水范围50%以上连续停止供水,且48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1.4.2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标准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本市区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居民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6)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城区总供水范围40%~50%连续停止供水,且48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1.4.3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标准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本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居民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6)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一个及以上市辖区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7)供水管道损坏,造成城区主要道路停止通行48小时以上。

  1.4.4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标准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

  (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4)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居民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连续停止供水,且48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5)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一个及以上镇街连续停止供水,且48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6)供水管道损坏,造成城区主要道路停止通行24小时以上48 小时以下。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区审计局、区气象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广州花都供电局、供水企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分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研究建立和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

  (2)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指导各镇(街)和供水企业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指导、协调或协助供水企业、各镇(街)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2.2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制(修)定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各镇(街)及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的开展情况;

  (3)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负责汇总事件发生情况并及时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负责指导各镇(街)、供水企业应急处置机构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5)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共享;

  (6)根据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7)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简称专家组);

  (8)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9)承担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工作。

  (2)区水务局:负责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通报,发布相关应急指挥信息;负责牵头协调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指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4)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5)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工作。

  (6)区民政局: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指导各镇(街)将受影响并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7)区司法局: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与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级应急资金保障,及时拨付供水突发事件区级应急资金。

  (9)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建筑工程的抢险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输组织工作;负责做好受损道路、桥梁、隧道的抢修工作与恢复工作。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事件影响范围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和人员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供水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1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调用洒水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提供燃气管线基本信息。

  (14)区审计局: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5)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协助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发生刑事破坏供水设施时,负责水质毒理性分析和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落实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

  (16)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同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

  (17)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气象数据及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为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8)各镇(街):建立健全相应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Ⅳ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属地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调用消防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20)广州花都供电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时电力供应,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提供供电线路基本信息,并做好权属范围内的供电设施保护工作。

  (2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分公司:负责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期间,根据现场的实际需要,依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派出通信保障专业队伍,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提供通信管线基本信息。

  (22)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疏导所辖范围公共场所人群和旅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铁路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2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疏导所辖范围公共场所人群和旅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地铁线路及设施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24)供水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企业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防污染危害等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及时恢复供水。

  2.4 专家组设置及职责

  2.4.1 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供水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 专家组职责

  (1)参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的专题研究等相关活动;

  (2)研究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与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

  (5)受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给予技术支持。

  2.5 应急队伍及职责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由供水企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水务、公安、消防、交通、生态环境、卫生、供电、供气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职责: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情况和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确定。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常务副总指挥、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尚未成立时,由事件发生地镇(街)或事发单位负责人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各单位应将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水源和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预防和减少事件的发生。

  (2)各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理及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供水工程安全鉴定与除险加固工作,定期检查供水工程安全状况及时做出安全评价。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快推进应急储备水源建设,提高全区供水危机应急能力。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2监测

  如遇以下情况并可能危及供水时,应及时发布供水预警:

  (1)因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或水质恶化;

  (2)因供水水源流量严重不足或咸潮上溯影响供水水源水质安全;

  (3)因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等污染;

  (4)因安全生产事故(管道爆漏、地陷、危险化学品泄漏、有限空间作业造成人员伤亡、高支模跌落造成人员伤亡)造成危害;

  (5)因供电系统故障;

  (6)因供水生产工艺所需原材料发生短缺;

  (7)供水设施因洪水、地震、超强台风、特大暴雨、风暴潮、冰冻、高温等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突发性群体事件导致损毁或破坏;

  (8)因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供水危害的。

  3.3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预警。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对应供水突发事件级别,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3.1 水源预警

  花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水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红色预警(一级)

  北江、流溪河、秀全水库、羊石水库、白沙田水库、伯公坳水库任二个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1)水源毒理学指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2)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橙色预警(二级)

  北江、流溪河、秀全水库、羊石水库、白沙田水库、伯公坳水库任一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1)水源毒理学指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2)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黄色预警(三级)

  (1)水源水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年降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水源年来水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以上、水库汛末蓄水量小于正常蓄水量50%。

  (2)当生活供水水源取水口氯离子含量接近限值(600mg/L)或连续8小时超过限值(250mg/L)。

  (3)北江、流溪河、秀全水库、羊石水库、白沙田水库、伯公坳水库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①水源毒理学指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②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蓝色预警(四级)

  (1)水源毒理学指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以处理,能够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

  (2)水源出现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污染隐患,现有强化常规工艺能够安全处理。

  (3)当生活供水水源取水口水质指标氯离子含量接近正常限值(250mg/L)时。

  3.3.2 供水设施预警

  由于供水管道爆漏,水厂供电系统故障,发生洪水可能造成水厂取水泵房或水厂淹没,供水设施遭受污染、损毁或破坏,发生(冰)灾害可能造成水厂生产原材料短缺减产,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危害,而发布预警。

  红色预警(一级)

  造成居民40万人以上或城市总供水范围50%以上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橙色预警(二级)

  造成居民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或城市总供水范围40%~50%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黄色预警(三级)

  (1)造成居民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或城市总供水范围30%~40%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建筑物、广场、商业集中处周边道路停止通行48小时以上。

  (3)供水管道爆漏影响市政管线设施安全。

  (4)供水管道爆漏影响重要生产或重大活动中断。

  蓝色预警(四级)

  (1)造成城区居民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城区总供水范围20%~30%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建筑物、广场、商业集中处周边道路停止通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3.4预警级别的研判

  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如无法判定的,应报告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预警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对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认定,并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形成会商意见。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的,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供水突发事件的,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分析研判预警情况,报请总指挥同意,及时发布预警,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3.5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及宣传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应急管理、气象部门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宣传部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3.6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各供水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涉及水质的供水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在水厂断面及水源各支流断面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标污染物,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调集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区相关部门与属地镇(街)分级负责,联动配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我区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一般(Ⅳ级)及以下供水突发事件由本区直接处置。

  4.2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紧急调配本单位应急资源,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有可能波及其他单位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4.3分级应急处置

  4.3.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发布后,或者供水突发事件已经在我区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危害,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上级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Ⅳ级应急处置

  (1)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2)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

  (3)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授权常务副总指挥、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属地镇(街)和专家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发生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后,属地镇(街)和供水企业、村社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

  (2)及时同步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报告(信息报告程序按本预案 4.6.1 执行)。

  (3)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并视情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

  (4)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供水企业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迅速行动控制灾情,安稳民心,并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4.3.4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整响应级别。升级或降级后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4.4分类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各镇(街)与相关单位按照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联动配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专家提供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行业各种技术力量,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供水企业开展应急抢险。同时各成员单位接报险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1水源地污染时的应急处置

  (1)一旦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对污染情况及时向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检测单位加强对水厂取水口和出厂水水质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情况报区水务局。

  (2)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尽快查明水源地重大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浓度和流向,切断污染源,采取处置措施,并将污染物情况及时通报给区供水应急指挥部。

  (3)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及有关监测预报服务。

  (4)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指导、协助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的水进入供水管网。同时各成员单位接报险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服务供应时的应急处置

  (1)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影响自来水正常供水,如自来水厂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供水输配管发生重大爆管事件等,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应针对不同突发事故的种类,立即启动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快速处置。

  (2)发生管网爆管事件时,事发地供水企业及时抽排受淹区域积水,必要时区排水主管部门到场协助抽排。区公安机关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在造成交通拥堵时,尽快开展交通疏解。管道抢修影响到供电、燃气、通讯管线时,相应责任部门积极提供各类管线基本信息,确保尽快修复供水管网。属地镇(街)做好供水抢修涉及的借地、补偿等问题的协调工作,确保供水企业能及时对爆漏水管进行抢修。

  (3)发生大面积停电时,供水企业及时向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厂停产情况,根据停电造成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尽快启动备用发电机组,恢复供电。必要时向供电部门请求应急发电车支援。

  (4)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公安机关、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开展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5)应急期间,区水务局通过紧急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各管网连通水厂供水、开启消防栓供水等措施解决受影响区域的供水问题。必要时制定受影响区域应急期间限制供水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用水。

  (6)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调用区消防大队消防车、区城市管理局洒水车送水,由属地镇(街)组织向停水地区居民供应饮用水。

  (7)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供水困难,属地镇(街)根据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所属地区居民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

  4.5指挥和协调

  4.5.1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Ⅱ、Ⅲ级响应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工作。

  启动Ⅳ级响应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超出供水应急指挥部职权范围的,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发生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属地镇(街)、供水企业、村社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支援。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组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6信息报告与处理

  4.6.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知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直接报告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应在30分钟内报告属地镇(街),区供水企业同时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镇(街)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报告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供水突发事件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2报告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

  较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

  一般事故,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核实边报告。

  4.6.3报告方式与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生事件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损坏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及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7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严格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IV级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供水突发事件,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广州市政府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种类级别、影响范围、伤亡损失情况、应对措施、事件调查处理进展、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等。

  4.8应急结束

  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及危害基本消除,由现场指挥部建议,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区、镇(街)两级应当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灾害,并认真做好群众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开展生产重建工作,尽快恢复供水。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因供水突发事件受伤、中毒的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对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被临时征用的物资应进行清理和评估,并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由于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坏,由造成损坏的主体给予补偿。

  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2 调查和总结

  (1)各相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及时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确定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处置成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供水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于应急结束后7日内上报市政府;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结束后7日内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5.3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镇(街)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镇(街)、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供水专业抢险队伍。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供电、供气等部门要积极建设专业应急监测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6.2 专家库组建

  区水务局负责组建供水应急专家库,并对专家定性定期培训。

  6.3通信保障

  依托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通讯渠道畅通。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现场指挥部间的联络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4物资保障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供水企业要建设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库,储备水厂制水药剂、送水车、送水箱、水泵、分散式反渗透净水器等抢险物资以及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工信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主要工业品生产协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采购、调运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

  各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努力提升抢险装备水平,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应急抢险行动快速、有效。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装备信息库,定期更新技术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形成技术装备优势,做到以技术保安全。各专业抢险队伍应根据应急救援现场实际工作需要,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定设备调用,设备产权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将设备迅速运输到现场,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维护。

  6.5 医疗卫生保障

  在供水突发事件中出现水质污染、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6.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

  6.8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抢险所需经费。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各有关部门应统筹调配年度预算经费,优先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9 保险制度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处理供水突发事件处理,推动建立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供水企业参加供水管网爆漏等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管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供水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供水突发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相关人员供水安全常识、危险化学品抢险等知识培训,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确保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措施准确到位。

  7.2 培训

  供水企业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对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供水企业要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应急演练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应急演练对周围民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7.4责任与奖惩

  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词定义与说明

  (1)本预案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

  (2)水源:是指生活饮用水厂取水水源。

  (3)公共供水: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输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4)农村集中式供水:指在偏远农村地区,通过山泉水、地下水等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输送至农村用户的供水方式。

  (5)供水设施: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6)公共供水设施:指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公共供水设施。

  (7)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指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全区供水建设及供水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各镇(街)、供水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花都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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