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Bg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文件 > 花府办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街河河道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工程(花都湖)—环境建设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馆(花都阁)工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2 10:29    文章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访问量: -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新街河河道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工程(花都湖)—环境建设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馆(花都阁)工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雅街道办事处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新街河河道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工程(花都湖)—环境建设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馆(花都阁)工程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新街河河道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工程(花都湖)—环境建设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馆(花都阁)工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新街河河道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工程(花都湖)—环境建设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馆(花都阁)工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拟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6月6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条  新雅街作为新街河河道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工程(花都湖)—环境建设工程部分花都博物馆(花都阁)工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新雅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补偿标准为16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包干价5万元/亩。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2023年6月6日)前已支付青苗补偿费及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的,不再安排补偿。

  第七条  征地奖励。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征地补偿标准的10%,即1.6万元/亩(该奖励包括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八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征地面积为准。

  (二)留用地面积少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新雅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新雅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被征收补偿对象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6月6日)为准。

  第十一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优惠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征收土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方案印发前,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按原征地补偿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8月1日印发

相关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