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场大道(镜湖大道至方华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瑶涌—和瑞路)、镜塘路、镜湖地块配套设施4个工程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机场大道(镜湖大道至方华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瑶涌—和瑞路)、镜塘路、镜湖地块配套设施4个工程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新雅街道办事处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机场大道(镜湖大道至方华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瑶涌—和瑞路)、镜塘路、镜湖地块配套
设施4个工程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机场大道(镜湖大道至方华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瑶涌—和瑞路)、镜塘路、镜湖地块配套设施4个工程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述4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机场大道(镜湖大道至方华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瑶涌—和瑞路)、镜塘路、镜湖地块配套设施4个工程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青苗、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以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三条 上述4个项目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机场大道(镜湖大道至方华公路)、镜塘路工程项目为2024年9月20日,清塘路二期(雅瑶涌—和瑞路)工程项目为2024年5月27日,镜湖地块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为2024年5月10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新雅街道办事处作为机场大道(镜湖大道至方华公路)、清塘路二期(雅瑶涌—和瑞路)、镜塘路、镜湖地块配套设施4个工程项目的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并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新雅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16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和一次性耕作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具体包括一般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和水产养殖补偿。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一次性耕作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3.5万元/亩。水产养殖补偿费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红线外干塘费的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
一般青苗、树木和水产养殖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条 征地奖励。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征地补偿标准的10%,即不超过1.6万元/亩(该奖励包括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临时用地(租地)补偿费用。
临时用地(租地)补偿费用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九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的补偿。
因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其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的,经新雅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一次性耕作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六条执行;其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由新雅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研究审定。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不核定留用地指标,给予折算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管护方式由属地街道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十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最终面积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核发的《关于核定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为准。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办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二)留用地兑现方式。留用地可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实物留地3种方式兑现。
1.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新雅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兑现留用地而放弃实物留地和置换物业的;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4)面积小于5亩的留用地指标。
2.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花都区留用地有关政策进行物业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三)项目征收产生的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应保障村(联社)、村民小组(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村(联社)、村民小组(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经新雅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保障〔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纳入保障范围〕。
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及差额补偿。留用地返租补贴标准为2万元/亩/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新雅街道办事处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新雅街道办事处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留用地置换物业的,留用地返租补贴期限自被征地村集体正式将土地移交给征地单位之日起计算,至交付置换物业给村集体之日止。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继续支付的,应报请区政府同意。
(四)有合法手续且在经市认定的历史留用地台账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批准面积的1:1等面积置换,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及差额补偿,留用地返租补贴标准及差额补偿、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无合法手续的历史集体建设用地,视为征收用地,按征地价补偿,留用地指标按本条第(一)款执行。特殊情况由所属镇(街)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新雅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和放坡地所产生的养老保险费用参照项目主体用地核定的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对于未列明补偿标准的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新雅街道办事处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章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用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认定作为补偿依据。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以及新雅街道办事处的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补偿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标准。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费通过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计算搬迁奖励。
(二)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1天—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计算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21天—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在收到评估结果的30天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计算搬迁奖励。
(五)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的基数计算搬迁奖励。
(六)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七)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八)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不予搬迁奖励。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一种方式计算:
(一)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经营者,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企业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二)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但尚未办理纳税凭证的经营者,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经营性物业出租经营补偿。
(一)对承租有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后,且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有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权利人出租经营损失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中,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表的,按100%计算,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表的,按80%计算。
1.参照当地租金评估价,按出租面积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2.出租经营补偿只作1次补偿,对转租行为,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3.对自建自用的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二)对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偿,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出租经营补偿。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由新雅街道办事处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新雅街道办事处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如有新规,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对象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