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南航大道东地块(一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南航大道东地块(一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狮岭镇政府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花都区南航大道东地块(一期)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南航大道东地块(一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航大道东地块(一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青苗、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拟征地范围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2024年4月15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第四条 狮岭镇政府作为南航大道东地块(一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狮岭镇政府应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经济社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狮岭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为13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合计不高于5万元/亩。红线外干塘费的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同一征收范围内不对青苗和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进行重复补偿。如对珍稀果木、珍稀水产品等青苗类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时间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2024年9月30日)。
第七条 征地奖励。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即1.3万元/亩(该奖励包括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
因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其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的10%的,经狮岭镇政府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六条执行,费用据实结算;其面积大于3亩且大于征地总面积10%的,由狮岭镇政府报请区政府研究。补偿后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由狮岭镇政府负责管护。
第三章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第九条 留用地的核定和兑现。
(一)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具体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定的留用地指标为准;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可累加使用。
(二)留用地指标核定基数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确定的被征地村征地面积为准,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不予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留用地确实难以安排落地或面积小于5亩的,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兑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低于征地项目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狮岭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倍。
(四)本项目征收产生的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保障村(联社)、村民小组(社)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不低于征收前水平。若被征收土地的合法集体收益比征收前降低的,差额部分纳入土地成本,经狮岭镇政府与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保障。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征收土地外的其他收益不纳入保障范围。
留用地落地前每年支付留用地返租补贴,补贴标准为1.5万元/亩/年。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本村的,补贴期限自狮岭镇政府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留用地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之日止;留用地实地留地选址在异村的,补贴期限自狮岭镇政府与村(联社)、村民小组(社)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并移交土地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止。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及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联社)、村民小组(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返租补贴。留用地返租补贴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年支付,支付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据实结算,超过3年需要继续支付的,应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等规定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狮岭镇政府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征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或插花地,经狮岭镇政府认定后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列明的标准予以补偿;未列明补偿标准的简易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评估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狮岭镇政府组织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2024年9月30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被拆迁对象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4月15日)为准。
第十四条 历史已经补偿过的集体土地,由狮岭镇政府负责核实,历史补偿款在本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中核减。被征收权利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被征收权利人在本方案中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权利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补偿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工作人员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重要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2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