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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3 09:21    文章来源:本网     【 字体:   】  访问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强农战略,进一步提升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花都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收集登录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持有人为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花都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县级管理工作机构,承担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使用的受理审核、授权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凡在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花都区已收集登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农产品种殖养殖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殖养殖大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均可申请使用该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

  (一)申请单位生产基地在该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核准地域范围内,且生产规模达到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附件1)。

  (二)坚持标准化生产,产品外观和内在品质符合花都区已收集登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农产品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附带合格证上市制度。

  (四)近3年内申请单位农产品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2年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均未出现农药(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记录。

  (五)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 《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授权使用申请表》(附件2)纸质件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一份。

  (二)镇(街)初审。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在现场核查基础上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初审合格的上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受理审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向申请单位作出书面或电话解释。

  (四)品质鉴评。受理审查合格的,在产品最佳品质期由花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开展外观和内在品质鉴评。

  (五)授权使用。品质鉴评符合要求的,由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审批通过即获准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使用权。

  第四章 标志使用

   申请单位获得标志使用权后,可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字样,也可对外广告宣传。

   标志授权使用主体严禁超产品范围使用、严禁转让或出租。

   标志授权使用主体产品上市销售设计的包装,应报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申请单位获得标志使用权后原则上长期有效,但使用过程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书持有人以公告的形式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一)标志使用人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二)标志使用人生产基地发生变化,且未在证书核定地域范围内;

  (三)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四)未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附带合格证上市制度,且未及时整改;

  (五)产品外观和内在品质不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相关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标志授权使用主体每年需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每隔两年需接受工作机构组织的内在品质检测评价抽样。

  第十 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需加强辖区内标志授权使用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巡查与监管,发现问题即时纠正并向花都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十 花都区农业技术管理中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每年对标志授权使用主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切实维护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信誉。

  第六章  惩罚措施

  第十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冒用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由花都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农安信用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后予以正式发布。

  第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花都区农业农村局,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doc

                   2.花都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授权使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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