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请按规定贯彻落实,并请区教育局转区内各学校。
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5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 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经研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延用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有关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