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知悉。
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27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粤卫规〔20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精神,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粤计生委〔2002〕7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