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办理对象
旅行社
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
1.服务网点服务范围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2.服务网点应当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且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
3.服务网点的名称由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
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注明为“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办理材料
1.《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4.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区商务局旅游科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址: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13号商务局603室
交通指引:乘坐花16路、花16路B到胡忠儿童医院总站,向东步行50米。或乘坐花都10路公交车到松园里站下,向北走50米转左行100米
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区商务局旅游科,020-86886089
办理流程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服务网点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受理备案的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