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备案
办理对象
旅行社
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十条)
《广州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
1.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
2.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3.有二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4.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5.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下同)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7.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保证金3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办理材料
1.《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备案登记表》;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分社的《营业执照》;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5.旅行社与银行签订的增存保证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注明增存保证的分社名称)、保证金存单。外地旅行社驻穗分社还需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设立广州分社(或分公司)增存保证金证明。
以上文件一式两份,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旅行社公章,填写的表格均需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区商务局旅游科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址: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13号商务局603室
交通指引:乘坐花16路、花16路B到胡忠儿童医院总站,向东步行50米。或乘坐花都10路公交车到松园里站下,向北走50米转左行100米
办理时间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区商务局旅游科,020-86886089
办理流程
1.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2.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局备案;
3.受理备案的区(县级市)旅游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设立备案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后,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表格下载
2.分社经理履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