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花都区新田县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变更登记的批复
广州市花都区新田县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报来申请变更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同意:
一、住所由“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第五经济社朱大塘南街九巷1号106号商铺”变更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东华庄二社东二十三巷一号”;
二、章程按照新的规定同时变更。
此复。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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