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实施2023年花都区电动自行车监督抽查,计划抽查花都行政区域内线下销售者(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本次抽样采取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样方式获得样品: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销售店铺抽样,每批次抽2组样品,1组为检验样品,另1组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原则上应向商家购买,并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由销售店铺先行无偿提供,封样后留存在销售店铺。
二、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