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以下1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示。
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登记号
机构地址
法定
代表人
注销原因
1
彭冬生中西医结合诊所
PDY00060X44011417D2132
花都区秀全街荔红北路35号之11号铺
彭冬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期未校验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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