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相关规定,现依法对以下2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示。
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注销原因 |
1 | 广州花都华一整形美容诊所 | PDY99996X44011417D1542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9号凤凰广场B座十楼 | 李庆中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期未校验 |
2 | 朱寒梅诊所 | PDY02886444011417D2112 |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凤凰北路30号商铺 | 朱寒梅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期未校验 |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