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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给予广州市花都区福民门诊部(广州花都福民门诊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4-10 16:02    文章来源:本网     【 字体:   】  访问量: -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发生,现将广州市花都区福民门诊部(广州花都福民门诊部)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进行通报:

  经查明,广州市花都区福民门诊部(广州花都福民门诊部)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病毒性肝炎、淋病)疫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花都区福民门诊部(广州花都福民门诊部),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教育西路5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3FJHXT,投资人:刘义虎。

  以上违法行为暴露了我区部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不够重视,全区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广州市花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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