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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

发布日期:2021-06-15 17:33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申请用地总面积

1.4048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4048

权 属

地   类

合     计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总计

1.4048


1.4048

(一)农用地

1.4048


1.4048

耕地




其中:基本农田




园地

0.7451


0.7451

林地




养殖水面

0.6597


0.6597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二)建设用地




(三)未利用地




   分批次城市(村镇)建设用地

拟开发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开发用途

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1

1.4048

工矿仓储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转  用  面  积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农  用  地

1.4048

0

1.4048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0.0566(全部为带K地类)

0

0.0566(全部为带K地类)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规 划

需 调 整 规 划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省 级


省 级


市 级


市 级


县 级

符合

县 级


乡 级

符合

乡 级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本年度计划指标

结转计划指标

农用地

其中:耕地

1.4048


1.4048

0.0566(全部为带K地类)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4048公顷、农用地转用1.4048公顷(耕地0.0566公顷,均为可调整地类),按规定安排使用2020年度广州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4048公顷、农转用指标1.4048公顷、耕地指标0.0566公顷)。

填表人:梁晓雯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0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0

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0.0566

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义务单位缴纳

耕地开垦费总额

1.5848

平均缴费标准

28

实际补充

耕地总费用

1.5848

平均费用标准

28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

编号

440000202007208243

补充耕地情况


需补充情况

已补充情况

补充耕地数量

0.0566

0.0566

补充水田规模

0

0

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852.3000

852.3000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挂钩水田规模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四、征收土地方案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收土地

涉及的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社(村)

象山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权    属

状    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   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水 田

0




水浇地

0




旱 地

0




 地







0.7451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






养  殖

水  面


0.6597

195

97.5

97.5

建  设

用  地






未利用地






续一:

名          称

费 用 标 准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273.936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万元/公顷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需要安置的劳力人数

23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0.1405公顷,少于3亩,花都区人民政府承诺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的比例给被征地集体安排留用地,并在批准用地一年内依法办理留用地的用地报批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出具同意留用地安置承诺的证明。

备注


填表人:梁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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