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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一书四方案

发布日期:2022-05-31 14:40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申请用地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

申请用地总面积

37.9239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36.0293

权 属

地   类

合     计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总计

37.9239

5.7901

32.1338

(一)农用地

35.7173

5.5556

30.1617

耕地

8.1549

0.0768

8.0781

其中:基本农田

0

0

0

林地

2.7693

0.0043

2.7650

园地

16.3404

0.4051

15.9353

养殖水面

0.8455

0

0.8455

其它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7.6072

5.0694

2.5378

(二)建设用地

1.8946

0.0501

1.8445

(三)未利用地

0.3120

0.1844

0.1276

   单独选址城市(村镇)建设用地

拟开发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开发用途

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

1

37.9239

交通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

预 审  文 件

预审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批复文号

穗国土规划预审字〔2018〕14号

需落实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

项     目

批准文件

批准机关

广州市发改委

批准文号

穗发改〔2016〕1000号

建设规模

全长6.27公里

工程设计

批准文件

批准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文号

穗建计函〔2017〕5820号

工程概算

105685.39

功 能 分 区 名 称

用地面积

路基工程用地

24.3597

桥梁工程用地

2.5460

交叉工程用地

10.1262

沿线设施用地

0.8920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         类

转  用  面  积

其           中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农  用  地

35.7173

5.5556

30.1617

其中:耕地

(含带K地类)

20.2180

(含带K地类12.0631)

0.4574

(含带K地类0.3806)

19.7606

(含带K地类11.6825)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符 合 规 划

需 调 整 规 划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规划级别

国 家 级


省 级


省 级


市 级


市 级


县 级

符合

县 级


乡 级

符合

乡 级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

本项目拟使用计划指标

本年度计划指标

结转计划指标

农用地

其中:耕地

35.7173


35.7173

20.2180

 (含带K地类12.0631)

该项目开发用途为交通用地,用作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已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广东省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8〕144号,序号10),涉及新增建设用地36.0293公顷、农用地转用35.7173公顷(耕地20.2180公顷),按规定申请使用2021年度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8.1549

含25度以上坡耕地


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12.0631

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义务单位缴纳

耕地开垦费总额

566.1040

平均缴费标准

28

实际补充

耕地总费用

566.1040

平均费用标准

28

补充耕地确认信息

编号

440000202106641448

补充耕地情况


需补充情况

已补充情况

补充耕地数量

20.2180

20.2180

补充水田规模

9.4909

9.4909

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333597.0000

333597.0000

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挂钩水田规模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所在县(市、区)

完成时限
















四、征收土地方案(汇总)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凤岗经济联合社;九湖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元岗村第十、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光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凤岗村第一、第五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九湖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利农村第八经济合作社;高溪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经济联合社;珠湖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九经济合作社;大东村第十、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7.5650

195

97.5

97.5

水浇地

0.5120

195

97.5

97.5

旱  地

0.0011

195

97.5

97.5











林地


2.7650

195

97.5

97.5

园地


15.9353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8455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2.5378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1.8445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1276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6266.0910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425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该项目中利农村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0.0037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720.0000万元 /公顷,总额为2.6640万元。对珠湖村已取得用地批复(花国房批字〔1996〕356号、花国房批字〔1996〕360号)的1.7543公顷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00%安排留用地;剩余部分和其余村社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总面积4.7886公顷(其中大东村0.0866公顷,凤岗村0.7116,高溪村1.1351公顷,九湖村0.4286公顷,农光村0.3704公顷,元岗村0.0943公顷,珠湖村1.9620公顷)。

   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一)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凤岗经济联合社;九湖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0

195

97.5

97.5

水浇地

0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0.1845

195

97.5

97.5

园地


0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35.9775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3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用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0.0184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二)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元岗村第十、第十二经济合作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0.2374

195

97.5

97.5

水浇地

0.0002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0

195

97.5

97.5

园地


0.5878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0221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858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0100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183.9435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2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0.0943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三)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农光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0.9197

195

97.5

97.5

水浇地

0.2163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0

195

97.5

97.5

园地


1.8040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1952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3100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1336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1248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722.2020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56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0.3704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四)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凤岗村第一、第五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1.2129

195

97.5

97.5

水浇地

0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1.1207

195

97.5

97.5

园地


3.2993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5394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3345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4248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1351.6620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04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用地面积的10%安排,积0.6932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五)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九湖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0

195

97.5

97.5

水浇地

0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0.9906

195

97.5

97.5

园地


3.2957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835.8285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41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0.4286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六)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利农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0

195

97.5

97.5

水浇地

0.0170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0

195

97.5

97.5

园地


0.0165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031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7.1370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0.0037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720.000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2.664万元。


四、征收土地方案(七)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高溪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经济联合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4.7898

195

97.5

97.5

水浇地

0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0

195

97.5

97.5

园地


5.5350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0010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1.0202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0017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0028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2213.3475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33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面积1.1351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八)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珠湖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九经济合作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0.3849

195

97.5

97.5

水浇地

0.2785

195

97.5

97.5

旱  地

0.0011

195

97.5

97.5











林地


0.1754

195

97.5

97.5

园地


1.1589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5889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1.2433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747.0450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63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对已取得用地批复(花国房批字〔1996〕356号、花国房批字〔1996〕360号)的1.7543公顷土地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00%安排留用地;剩余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共1.9620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四、征收土地方案(九)

计量单位:万元/公顷、公顷、万元、人

被征用土地

涉及的

权属单位

乡(镇)

花东镇

大东村第十、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权属单位

状况

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地类

面  积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

0.0203

195

97.5

97.5

水浇地

0

195

97.5

97.5

旱  地

0

195

97.5

97.5











林地


0.2938

195

97.5

97.5

园地


0.2381

195

97.5

97.5

养殖水面


0.0878

195

97.5

97.5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953

195

97.5

97.5

建设用地


0.0311

195

97.5

97.5

未利用地


0

195

97.5

97.5

续一: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亩/人

名称

金额

青苗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费用


征地总费用

168.9480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

195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12

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征地前人均耕地


征地后人均耕地


货币安置

支付安置补助费进行安置。

农业安置


留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面积0.0866公顷,作为其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由于暂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用地可供选址,经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与被征地村多次协商,被征地村不同意折算货币补偿、不同意置换物业、不同意在我区规划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中落地。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村已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七条规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按720万元/公顷的标准将上述留用地折算货币预存到留用地预存款专户,配合机场北进场路(花都大道-山前旅游大道)工程项目先行推进用地报批。花都区人民政府、花东镇政府承诺负责落实兑现上述留用地的后续工作。


五、供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公里

申请供地情况

功能分区

供地方式

供地面积

路基工程用地

划拨

24.3597

桥梁工程用地

划拨

2.5460

交叉工程用地

划拨

10.1262

沿线设施用地

划拨

0.8920

合计

37.9239

指标适用情况

功能分区

数量

申请用地

原有用地

(改扩建项目)

指标控

制面积

指标对

应条件

路基工程用地

3

24.3597

0

35.4032

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表4.0.5-2、表4.0.7规定

桥梁工程用地

1

2.5460

0

5.2972

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第5.0.2条规定

交叉工程用地

4

10.1262

0

15.1161

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第7.1.4-1、表7.1.5规定

沿线设施用地

2

0.8920

0

1.2

根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表8.2.2规定

说明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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