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6〕231号
粤国土资(建)字〔2016〕2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广州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国土规划(用地)报〔2017〕6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宝田、中心村、旧村经济合作社、田美经济联合社,新雅街邝家庄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邝家庄村经济联合社、岑境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清㘵村西分、大窝经济合作社,秀全街马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1.983公顷[耕地12.1808公顷、园地21.1354公顷、林地0.671公顷、养殖水面7.4883公顷(含可调整养殖水面6.8744公顷)、其他农用地0.50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9.5728公顷、未利用地13.1168公顷,以上合计64.672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将广州市花都兴城工贸有限公司、花都区食品工业发展公司属下国有农用地0.5516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事使用广州市花都兴成工贸有限公司、花都区食品工业发展公司国有建设用地3.69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68.9162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花都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同意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088220050003、44088220110038、44082520100058)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受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