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5〕9号
穗花府征前公〔2025〕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秀全街朱村留用地〔80亩〕厂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马溪经济联合社、马溪村南岳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秀全街马溪经济联合社、马溪村南岳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5.3245公顷(79.8675亩)。其中,农用地4.8792公顷(73.1880亩),含耕地4.8792公顷(73.1880亩);建设用地0.4453公顷(6.679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秀全街马溪村土地面积共79.8675亩,征地双方已于2004年3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八点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核定该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27人,按1.62万元/人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43.74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29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29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车城大道1号秀全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欧智彬;电话:020-3771329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29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秀全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车城大道1号秀全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欧智彬;电话:020-37713290;邮编:5108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秀全街朱村留用地〔80亩〕厂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七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花都区秀全街朱村留用地〔80亩〕厂房建设项目)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朱村经济联合社(花都区秀全街朱村留用地(80亩)厂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