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5〕11号
穗花府征前公〔2025〕1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芙蓉大道东二地块〔三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经济联合社、东边村三龙经济合作社、东边村西成经济合作社,东边村经济联合社、杨二村大龙经济合作社(共有)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经济联合社、东边村三龙经济合作社、东边村西成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7.3273公顷(109.9095亩)。均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东边村经济联合社、杨二村大龙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0.0414公顷(0.6210亩)。均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剩余部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花城街东边村、杨二村土地面积共110.5305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236.55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12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12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50号花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李勇华,联系电话:020-3688377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1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花城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50号花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李勇华,联系电话:020-36883772;邮编:5108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芙蓉大道东二地块〔三期〕)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芙蓉大道东三地块〔三期〕)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