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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6-08 15:48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穗花府征前公〔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方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两龙村沙脊经济合作社;南村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积共26.8881公顷,其中农用地26.6298公顷(耕地16.1554公顷、园地6.5015公顷、林地0.4196公顷,其他农用地3.5533公顷),建设用地0.258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用地报批组卷批次号为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花都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 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7〕10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在本地块内安排解决。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66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592.9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标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0年9月22日《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241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前述《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地范围内违法违规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方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两龙村沙脊经济合作社、南村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第九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第一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

6月3日至7月2日

花都区花山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联系人:甘广文;联系电话:86848219

7月5日至7月9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我区相关部门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甘广文;联系电话:86848219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2.关于菊花石大道东一地块分地块一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3.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菊花石大道东一地块(分地块一)(集体部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pdf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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