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 穗花国土听告字〔2014〕39号之二
穗花国土听告字〔2014〕39号之二
花都区花东镇水口营村民委员会、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6.7569公顷,其中耕地2.2570公顷,园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436公顷,养殖水面4.0555公顷,建设用地0.2002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邮编:510800,联系人:吴柳滨,联系电话:8680678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
花都区分局 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