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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花都区留用地)分地块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4-10-25 10:27    文章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 字体:   】  访问量: -


  为实施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七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31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结合花都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李溪经济联合社;南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象山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七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象山村经济联合社;永光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花东镇李溪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李溪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9.2024公顷(138.036‬0‬亩)。其中农用地1.1886公顷(17.8290亩),含耕地0.3383公顷(5.0745亩);建设用地8.0138公顷(120.207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花东镇南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第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687公顷(8.5305‬亩)。其中农用地0.5687公顷(8.5305‬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拟征收花东镇象山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六经济合作社,第十七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共有),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共有),象山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9.4374公顷(141.5610亩)。其中农用地8.2541公顷(123.8115亩),含耕地0.3062公顷(4.5930亩);建设用地1.1833公顷(17.749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拟征收花东镇永光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107公顷(1.6605亩)。其中农用地0.1107公顷(1.6605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196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240万/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1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及噪音区征拆安置花都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花府办〔2023〕9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2.14万元/亩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20.2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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