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11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48号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集体土地7.1163公顷(合106.744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J11-XH05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集体用地合计7.1163公顷(合106.7445亩),其中耕地2.1779公顷(合32.6685亩)、养殖水面4.1380公顷(合62.07亩)、其他农用地0.8004公顷(合12.00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田美村 | 土地 补偿费 | 耕地 | 2.1779 | 80.16 | 174.5805 | 田美村 | 货币 |
养殖水面 | 4.1380 | 80.16 | 331.7021 | ||||
其他农用地 | 0.8004 | 80.16 | 64.1601 | ||||
安置 补偿费 | 耕地 | 2.1779 | 40.08 | 87.2902 | |||
养殖水面 | 4.1380 | 40.08 | 165.8510 | ||||
其他农用地 | 0.8004 | 40.08 | 32.0800 | ||||
其他费用 | 7.1163 | 852.2481 | |||||
合计 | 1707.9120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华街田美村 | 2017年7月19日至 2017年7月28日 | 新华国土所 (联系人:龚远光; 联系电话:86778818) | 2017年7月29日至 2017年8月2 日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48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8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