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02)〔2024〕2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报〔2024〕567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广州市花都区2023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花府字〔2024〕11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31.3955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第九经济合作社、洛场村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平山村经济联合社、平山村东村、上村、下村经济合作社、小㘵村经济联合社,小㘵村西岭经济合作社和平东村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7.0838公顷(其中耕地1.2254公顷)、未利用地0.09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4.2213公顷,以上合计31.395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批准建设用地31.395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417736364),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使用土地涉及的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