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02)〔2024〕211号
粤府土审(02)〔2024〕2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请示》(穗规划资源(用地)报〔2024〕575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广州市花都区2024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花府字〔2024〕13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2.462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花都区狮岭镇上庄经济合作社、下庄经济合作社、向群经济合作社、新三经济合作社、福星经济合作社和新庄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2.4623公顷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述批准建设用地2.462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